唐红新律师就“前门步行街醉酒行凶疑犯移送检方”接受
(2009-12-28 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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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步行街中毒性精神病检方前门醉酒行凶杂谈 |
本报讯 今年9月17日晚,一男子醉酒后在前门步行街持刀行凶,当场造成两死14伤。记者昨日获悉,醉酒行凶的吉林男子张健飞已经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男子突然窜上步行街
拿水果刀“见人就捅”
据现场目击者描述,9月17日晚接近19时许,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前门步行街上,突然窜出一名40岁左右、操东北口音的中年男子。该男子手持长约十多厘米的水果刀,从前门步行街内同仁堂药店附近杀出,沿途见人就砍、见人就捅。两名拦截该男子的保安被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途经妇女被歹徒从腰部砍伤,还有附近的老年男子被捅伤。
■民警控制现场
伤者及时救治
后行凶歹徒在前门步行街西侧国营第二旅馆附近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警方迅速控制了现场。前门地区晚间被封锁。
受伤人员被迅速送往附近的宣武医院、天坛医院等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实施手术、包扎等救护措施。
此次行凶案共造成两死14伤,属近年在本市繁华闹市区发生的个案死伤人数最多的特大刑事案件。案发后前门步行街被戒严,北京市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善后。
■嫌犯酒后行凶
事后称“不记得”
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张健飞,男,46岁,吉林省吉林市人。后警方公布消息称,张健飞属醉酒状态下持刀行凶。张健飞在东北老家时也多次酗酒滋事。据了解,张健飞被抓后,对其酒后在前门闹市区持刀行凶的情况均称“什么都记不得了”。
马上就访
醉酒行凶能否判处死刑?
张健飞醉酒行凶在前门繁华闹市区造成两死14伤的严重后果,是否应该按照神志清楚的正常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记者昨天采访了有关专家。
我国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醉酒杀人要负完全刑事责任。虽然人在醉酒状态下神志处于不清或失控状态,但是考虑酗酒本身就违反法律,所以按照法律规定,醉酒行凶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对于因醉酒行凶的被告人不需要进行精神鉴定。对于该案应以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要看凶手在行凶时的主观故意是什么。
对此刑法专家、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表示,对于醉酒行凶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应该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像张健飞醉酒行凶造成两死14伤的严重后果,有可能被判处死刑。醉酒行凶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医学上所说的“酒精中毒性精神病”,即凶手作案时其既是“醉酒者”又是“精神病人”,酒精中毒是造成其成为“精神病患者”的诱因。“酒精中毒性精神病”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作案无异,此时其无法辨识自己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应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