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若干问题
一、量刑规范化及量刑程序对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意义
首先,从刑事理论上来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书对量刑理由的论
证说理以及辩护人的“量刑建议”,这本就是就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三
方实现各自职能所应当具有的权利(或称权力、职责),只是以往法律并未对
此作出明确的宣告性规定,加之在司法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
程序的思维定势,导致本应由控辩审三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在庭审阶段难觅其踪。
其次,最重要的一点,量刑程序改革给予刑辩律师更大的施展空间,更好地履行辩护的职能以实现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保障。从为被告人辩护的角度出发,不外乎两大方面:定罪和量刑。但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对于定罪(即是否犯罪)的事实情节是存在争议的,但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把定罪作为庭审焦点的倾向以及相对独立的量刑辩护程序的缺失,客观上挤压了律师在庭下拟制辩护方案的空间,即如果刑辩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合理分析选择了无罪辩护,那么辩护人便会冒有不小的辩护风险。因为当案件的审理一旦确定了被告人有罪,合议庭便会组织评议及判决,而评议则涉及定罪、量刑两方面,且评议是不公开的,所以留给辩护人进行量刑辩护的时间、空间很小,其很难再次组织起有效的罪轻辩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从而也就限制了被告人充分表达的权利。
比如前日在社会引起较大争议的“邓玉娇案”,因为邓玉娇是否属于“无限防卫”的事实(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情节不甚明确,辩护人在辩护的准备阶段极有可能在“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这两套方案中陷入两难。由于庭审对定罪审理的倾向性及量刑程序的缺失,有可能导致选择了“无罪辩护”方案之后,一旦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异于辩护人放弃了对被告人“罪轻辩护”的机会,从而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可以说,量刑程序改革弥补了程序上的不足,完善了刑事庭审程序的完整性,实现了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更重要的则是拓展的刑辩律师的辩护空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维护程序正义与司法资源的消耗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正义与效率关系问题。正义又可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目前可以说,实体正义有赖于程序正义上的支撑,程序正义应当首先被遵守并最大限度的实现——这一观点已经被社会各界所普遍接受;但是正义与效率的价值如何在博弈中更好地操作协调,社会各界众说纷纭、争议较大,但唯一不能否定的前提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牺牲正义来优先实现司法效率的价值,因为一旦司法丧失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单论效率问题无异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法治大厦将失去其赖以为系的根基。
其次,正如前一问题的回答,量刑程序本身即为正当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且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的庭审程序中就包含有对被告人量刑的部分,只是诉讼行为尚不规范与明确,量刑程序的改革只不过是在现在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了明确的诉讼行为的必要指引,使得量刑庭审程序更为规范化、明确化、直观化而已,并未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上实质地增加诉讼参加人、诉讼时限、诉讼空间等程序要素,可以说,量刑程序改革并未增加司法人力、物力,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另外,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下,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更应该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入手,不断完善程序制度,增强程序正义观念,才能更有效地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实现。
最后,对于具体量刑程序的设置,应尽量具体、细致入微。例如,量刑规范化的目标之一是形成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那么对于量刑程序的起点、终点等诉讼行为的规定应当明确,并对违反量刑程序所造成的后果设定切实可行的救济程序。
三、设置透明的量刑程序,更有利于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
透明的量刑程序增加了审判过程的公开性与公正性,使判决结果更有可信度,易于被被告人所接受,其具体理由有:
1)
透明的量刑程序赋予当事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使其能够在量刑方面进行充分的陈述和辩解。在庭审中将量刑环节独立出来,使辩方能够就量刑问题进行专门举证、质证、辩护,扩展了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作用,更为全面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应有权利。
2)
量刑建议制度下产生的“高求低判”现象可以起到抚慰被告人的作用。在试点法院的实践中,法官通常会通过捡方的建议提高被告人对刑罚的心理预期,再适当地在建议值之下进行判决,这样可以对被告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安慰,减少不满倾向。
3)
规范化、精细化的量刑程序有效避免了“一案多判”的情况。同类案件的相同结果往往容易得到当事人心理上的平衡感和认同感,更易于被信服。本次程序改革还引入了英美国家的判例制度,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参照上级法院的类似判决,更增加了判决结果的统一性。
4)
量刑上的刚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消除当事人潜意识里的怀疑。法律的硬性规定对法官的裁量范围进行了严格控制,有效地抑制了腐败行为的产生的可能性,增加判决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5)
透明、公开的量刑程序将法官置于社会舆论、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使其自觉地对自身行为进行监督,增加判决的正确性。减少错判、误判的现象,减少了司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四、 量刑程序改革能否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量刑程序改革能够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1)
庭审过程将量刑程序独立出来,并且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参与权,制约了审判方的自由度。《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规则》特别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控辩双方就量刑展开充分辩论,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量刑辩护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辩方的辩论权利,同时赋予控方量刑建议权,增强了二者的对抗性,从而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突出了控辩双方的力量制衡。
2)
细化量刑标准,具体规定每种情节的调节幅度,严格规范法官的裁量范围。本次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量化分析,从而实现对法定刑幅度进行合理细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种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对基准刑作出相应的调节,确定宣告刑。严格的量刑步骤,精准的量刑尺度,公开的量刑程序,都可以起到防范法官主观裁断的作用。
3)
本次改革对量刑环节的监督力量加强。量刑过程的公开化将法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减少了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另外《意见》中确立了量刑听证制度,检察院量刑监督程序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都可保证法官的谨慎判案、依法判案。
规范量刑程序的制度完善建议有:
1) 法官应当庭陈述量刑理由,或在判决书上载明理由。在《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中明确载明:“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落实这一规定,以增加判决说服力,并使检察院和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和质疑权。
2) 完善量刑听证制度,细化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对法院量刑发生疑问和不服时,应引入听证制度对其进行救济。公开的听证程序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 建立健全法官问责制,将责任具体到个人。增加法官的责任感,提高案件判决结果的正确率。
4) 定期将涉及量刑问题的典型案例精选、上报至最高院,由其审核、汇编后下放作为参照。借鉴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增加判决的统一性,并且使最高院起到监督作用。
5) 对法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改革旧观念旧习惯,使其尽快适应新的量刑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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