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诈骗7亿
(2009-08-08 09: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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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杜益敏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杜益敏绰号“小姑娘”,1965年出生,缙云县人,初中文化,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8年3月21日,丽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杜益敏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定,2003年至2006年6月间,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后,开始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越南矿山和青田钼矿,但均未做成和延续下去。然而其仍以上述投资项目需大量资金为幌子,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以1.8%至10%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09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汽车等挥霍。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第三条、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四十一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其他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本身的集资行为是违法的。
在本案中“小姑娘”非法集资数额达到7.09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不会有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对于下面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为了避免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唐红新律师建议,投资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注意识别合法的投资行为,切勿被高额的投资回报率或利息率所迷惑,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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