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忧”亦称“丁艰”,是古代遭父母之丧的通称。早在周朝时期,我国就产生了子女为父母守丧三年的丁忧丧俗。春秋战国之际,儒家倡导重丧,【孟子.离娄下】中记载“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
汉代以后,“丁忧”服丧被纳入法律,匿丧不举、“丁忧”期间作乐、丧期未满求取仕途、生子、兄弟别籍分家、嫁娶、应试等都被视为“不孝”犯罪,将会受严厉的刑律惩罚,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徒刑,或遭到流放。
对于仕途官员,除了应遵守普遍性的行为之外,还有些特殊的要求,即三年“丁忧”必须解官去职,脱离职权岗位。唐朝时就将此项规定付诸立法条文。有些官员因为丁忧期间贪恋权位而丢官丧命。如后唐天成年间,滑州掌书记孟升因母丧隐瞒不报,最后被“赐自尽”。而大诗人白居易,其母由于看花坠井而死,在丁忧期间,白居易作了『赏花』及『新井』的诗,被认为有伤官德孝道而遭一贬再贬,从京师到江州刺史,后又被贬为司马。相反,在丁忧期间,若“丁忧”受丧孝行卓著,则可以越级提拔,受到朝廷的嘉奖。如【明史-
孝义传】记载:明代,徐州人权谨“迁光禄署丞.....母年九十终,庐墓三年,致泉涌兔驯之异。有司以闻,仁宗命驰驿赴阙,出其事状,令侍臣朗诵大廷,以示百僚,即拜文华殿大学士”。由此看来,丁忧已经由一种习俗、一种伦理而逐渐演变成一种政治资源了。
“夺情”可以说是丁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丁忧制度的权宜之举。“夺情”'还称“夺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朝廷对一些大臣要员,虽然遭受父母之丧,也不放其解职离岗,要求其继续留任,素服办公。如光绪八年(1882),直隶总督李鸿章母亡,需丁忧居丧,但当时李鸿章不仅经营各国通商事务,还兼管训练直隶军队和北洋水师,他人不可替代。于是,清朝政府就催他行孝百日后,即刻回任。二是,官员丧期未满,由于朝廷的需要,也会特许其终止服丧守制,在丁忧期间起复任职。如唐朝张九齡居丧后,唐玄宗令其起复中书侍郎同平章事。
“夺情”可以说是对丁忧的必要补充。仕宦官员遭父母之丧,需丁忧守制,解职离岗三年。但对朝廷重臣而言,丁忧守制不利于国家政务的正常运行,在形势紧迫如边患危机/发生兵战之时,朝廷用人之急也会与丁忧制度发生冲突,此时,夺情正是“移孝为忠”,以公义而掩私情。
- 摘编自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国人应知的国学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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