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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黑格尔的辩证法

(2014-05-03 10:40:53)
标签:

黑格尔

辩证法

哲学

分类: 纯粹哲学

    丹在看西方美学史,我吓唬他别的都还行,唯有康德和黑格尔的部分要硬着点头皮,才能看得下去。结果,康德部分果然有点难,尤其是“主观的合目的性”、“形式的合目的性”、“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没有具体目的的一般目的”这几个审美判断第三契机的表述,让他看得云里雾里。我颇费了点工夫来解释。

    直到后来的黑格尔,算是彻底难住了。他看了一点,唯一的感觉就是黑格尔就是在把有的说成没有的,把没有的说成有的。

    不得不承认,黑格尔的表述实在是太晦涩难懂了,这一点也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通病。同时不得不承认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在中国人眼里确实很容易被理解为“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黑格尔哲学之难理解大致在于他的“辩证法”。而他的辩证法难以理解,原因或有二。一是人们执着于“知性思维”,二是对“辩证法”的理解存在偏差。

    黑格尔哲学的各个环节颇多晦涩、牵强,甚至神秘之处。因此,这里仅以其最著名的“主奴关系”为例。

    “自我意识”发展的最初阶段是“欲望”。在此阶段,他为了自己的存在而抹杀别人的存在,靠杀死别人来确证自己的存在。但在发展过程中,他认识到,杀死别人,是无法实现自我的。因为所谓“自我”,原本就意味着区别于“他人”,也就是说,没有“他人”就没有“自我”。换言之,“自我”的存在只是由于被“他人”承认。

    由于意识到杀死“他人”反而不能实现“自己”,于是“自我意识”开始保留“他人”的存在,把“他人”蓄养为奴,供自己驱使——“他人”是“奴”,更足以反证“自我”是“主”。这就是“自我意识”的第二个阶段——“主奴关系”。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主奴关系”中的双方,其本质一是“独立”的,另一是“依赖”的。

    在“主奴关系”中,“主人”与两方面相关联,一方面是与“奴隶”,另一方面是与“物”。其中,“主人”与“物”的关联,又是以“奴隶”为中介的。“奴隶”对“物”进行加工改造,使“主人”得以把“物”作为消费品来享用。换言之,“主人”之所以能把“物”当做非独立的东西享受,就是因为他把“奴隶”放在了他自己与“物”之间,让“奴隶”去消灭“物”的独立性,而他只是现成地享受“物”的非独立性。进而言之,如若没有“奴隶”这个中介,“物”对于他而言,就是“异在”、“陌生”的,是僵硬“对立”着的。所以,他实际上已不是“物”的“主人”,他不能在“物”的上面见证自己的力量。能够在其上实现自我的,恰恰是有能力对“物”进行改造和加工的“奴隶”,而“主人”反而落到了“依赖”的地位。我们还记得,“依赖”恰是“奴隶”的本质规定。

    这就是黑格尔式的辩证法,“概念”必然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这个“对立面”并非是事后添加进去的,也不是有人拨动了发展方向。“对立面”作为“非我”,本已“潜在”地蕴含于“概念”-“我”之中了。

    以亚里士多德的“内在目的论”言,“种子”长成“大树”,“大树”相对于“种子”而言,是“非我”,但这个“非我”的产生,恰恰是“我”之必然,“我”只不过是把原本“潜在”的“非我”“实现”出来,使之“现实化”而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我”是“我”的“本质”,“大树”是“种子”的“本质”,“我”转化为“非我”,“种子”长成“大树”,都是向自身“本质”的回复。于是,黑格尔有理由说,“主人”的“本质”是“奴隶”,而“奴隶”的“本质”是“主人”。

    这恰恰是通常的“知性思维”所不可理解的。对于“知性思维-知性逻辑”而言,“A”就是“A”,“非A”就是“非A”,“A”不等于“非A”。这是“形式逻辑”的“同一律”,“A”只能与“自身”“同一”,绝不能与“非自身-非A”“同一”,不然谓之“逻辑混乱”。比如,我们在论述“种子”的性质时,就决不可说它“枝繁叶茂”等等。

    但“形式逻辑”既谓“形式”,则与“内容-实质”无关。“形式”上的“岿然不动”,拦不住“实质”上的“沧海桑田”。眼前有一杯“热”水,在常温下放置一段时间后,自然变成“冷”水,眼前一个“小”孩,若干年后也自然变成“大”人,这是显而易见的事而无待赘言。如若我们执着于“热”、“小”,坚持“热”不会变成“非热”,“小”不会变成“非小”,反倒是在“刻舟求剑”了。

    正是这很好理解的一点,恰恰是我们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障碍。

    从感觉上来说,“热”变成“非热”,“小”变成“非小”,一点也不奇怪,“热”水一直不“冷”下来,反倒奇怪。于是,很多古老民族都有所谓的“辩证智慧”,比如我们的老子和庄子,比如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等等。

    但问题恰恰是,黑格尔的辩证法所说的,并非“感觉”上的事,而是“理性-概念”的。“奴隶”“翻身做主”,本没什么大惊小怪。他是“奴隶”的时候,绝不会有人说他是“主人”,在他做了“主人”之后,也没人敢说他是“奴隶”。所以在“概念”层面,“主人”还是“主人”,“奴隶”还是“奴隶”,“A是A”,容不得混淆。而黑格尔指出的要害在于,“主人”和“奴隶”不仅在“感觉-实质”上会转化,“概念”本身也会转化。正如我们上面所演绎的。“概念”是“活(动)”的,这才是让人费解的地方。柏拉图说,就“概念”而论,所谓“同”,本已意味着与“不同”“不同”了,“同”并不绝对排斥“不同”。

    除了降级理解为常识意义上“感觉辩证法”外,我们还很容易把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理性辩证法”误认为一套人为操作。

    正如我们对黑格尔“主奴关系”的介绍那样,在这个“辩证”发展的过程中,一切都遵循“概念”自身的必然性,而不是有一个人在人为操控,把“主人”贬为“奴隶”,把“奴隶”提升为“主人”。丹说,感觉黑格尔就是在颠倒黑白,把有的说成没有的,把没有的说成有的,显然也是做了这样的理解,即黑格尔在一旁进行人为控局,在“指鹿为马”。

    “指鹿为马”,正是中国传统权谋斗术中最常见的“变戏法”——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而这绝非黑格尔的意思。

    中国学界从很早开始就一直觉得黑格尔的辩证法很亲切,甚至有人觉得黑格尔是在向中国思想靠拢。其实,无非是将之按“感觉辩证法”或“权谋变戏法”来理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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