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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贵州人民出版社关于《80后,我们那个年代》未按期出版、无故解约的声明

(2012-04-20 11:39:26)
标签:

作者

维权

出版社

80后

我们那个年代

出版文字作品

报酬规

文化

分类: 作者维权

本人潘子,系《80后,我们那个年代》一书作者,于2011年10月30日委托墨厢工作室与贵州人民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半年内出版此书,但贵州人民出版社并未按期出版,亦无提前告知原因,特声明如下:

 

一、请尽快确定《80后,我们那个年代》具体出版时间,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答复!若于2012年4月30日前未能答复,我将按照出版合同约定予以解除,另外签给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出版商,针对贵社半年来的耽误,本人深感愤怒!

 

二、答复时务必确定具体出版日期!否则本人按合同约定解除!请勿推托搪塞,针对贵社骗稿拖稿之嫌,本人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三、若本书全稿于国内任何媒体出现,由贵州人民出版社承担所有不良之法律后果!

 

四、根绝《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贵州人民出版社应以支付赔偿

 

第十五条 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60%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为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四、摘录出版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第四条  甲方应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上述作品的电子稿(用邮件的形式或光盘的形式)交付乙方,稿件必须达到齐、清、定之要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 20 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  乙方应于甲方交稿后的六个月内出版上述作品,乙方有权自行决定上述作品的印数(包括总印数和各次分印数)和包装设计,但应听取甲方的建议。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出版时,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未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本人委托代理方:墨厢工作室

乙方(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

电话:0851-6828640

特此声明!

 

 

 

 

                                                                        潘子

                                                                      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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