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离婚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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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于197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生有一子(现已成年成家)。
原、被告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为此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
原告为此曾于2012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6月12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指出
本案是老年离婚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老年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
但法院认为:“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
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老年夫妻之间已经过数十年的磨合,实属不易,如能使双方重归于好,会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所以老年离婚的案件若无其他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在处理时多会更加慎重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