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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郭某认识了徐某,不久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却始终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郭某与徐某生活十几年之后,因为日常的琐事纠纷,双方不想再共同生活下去。由于财产分割问题,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两套房产。
审理中,经法院查明这两套房产登记在郭某名下,但此时郭某的两个哥哥提供转账凭证,证明郭某名下的房产实际购买的人并不是郭某而是他们两人,同时郭某也也承认这两套房子是其哥哥购买的。徐某向法院主张房产是用她与郭某共同做生意赚来的钱买的,但是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最终因为徐某没有证据证明房产为双方共有,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请求。
在数十年前,这种不办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极为普遍。由于没有婚姻关系的强大保障,一旦双方感情走到了尽头结束同居,财产分割问题会更加复杂。
什么是同居关系
1、合法同居:男女双方均没有配偶,未办理婚姻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
2、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果构成了重婚,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定
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未办理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可以形成两种关系: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对此法律规定,只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比如说年龄、不是三代以内的近亲等。在此条件下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除此之外形成的只能是是同居关系。
解除同居时财产分割问题
男女双方在分道扬镳之后必定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产生争议,所谓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指: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做生意产生的收益、继承、收到别人的赠与等。
一般来说,这些财产都归财产本人所有,也就是说,财产本身是给谁的,即使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分割财产时,这些财产也还是谁的。
其次,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买了房子、共同做生意赚了钱,这些收入毕竟是两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收入,分割时就应当按照当初出资的比例以及所做出的贡献分配。
在实际案件中,要想主张分割另一方名下的财产时,必须要拿出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双方共有,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房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是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法院自然不会判定该财产双方都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