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谁之痛
(2017-09-18 11: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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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侵权责任 |
高空抛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陋习,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不文明的现象。城市的楼房越盖越高,人们“头顶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广州海珠区马基大街骏丰时装厂附近,凌女士抱着三个月大的女儿欢欢和丈夫在买菜途中突然遇到半块红砖从高空坠落而下,恰巧砸到了欢欢的头部。欢欢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骏丰时装厂的老板称,这条街经常发生高空坠物事件。“一个月前一辆小轿车停在门口,挡风玻璃被楼下掉下来的磨刀石砸碎。高空坠物的案例比比皆是:重庆市的“烟灰缸”案件、济南市“切菜板”案件等。飞来的横祸,到底该由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我国的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还尚未完善,通过保险和社会救济往往难以实现,当高空坠物的被侵权人又寻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时,被侵权人将处于“自己救济自己”的困境。该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建筑物中有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人都应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会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害,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对。这条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解决了司法实践上对上述案件处理的难题,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这不是对被告人的不公平,而是在考虑多方面因素权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理的保护被侵权人。高空坠物致人受伤最终找到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坠物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还会承担故意、过失致人受伤、死亡的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这条规定并不是人们所认为的“连坐制度”,是法律上的倒退,相反的而它是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的考虑,是一种进步。如此规定会使人们重视生活中高空坠物的问题,加强管理增加安保设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有问题意识、防范意识。例如:家中无人时应将窗户锁紧,窗台上搁置的花盆应加以固定,窗台上的杂物也应及时打扫处理。不要因我们的疏忽,使飞来的“横祸”,成为我们内心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