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人为制停:好奇心背后的法律责任
(2017-09-01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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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人为制停:好奇心背后的法律责任
近日,在福州地铁站,发生了人心惶惶的一段经历,根据监控画面显示:一个孩子,因为处于好奇,触碰了站台立柱上的紧急停车的按钮,导致距离东街口站最近的列车紧急临时停运。无独有偶,之前早就有类似事件发生,上海市的轨道交通3号线就曾有好奇小学生连续两天按停地铁列车,不止孩子如此,连大人也有过这种做法,在广州,有乘客在列车开出后发现自己遭遇了小偷,遂按车门紧急解锁按钮,列车被迫停下,事件导致列车在隧道内停车6分钟,及部分后续列车延误,在浙江,有位乘客“顽皮”地按下了地铁武林广场站自动扶梯上的紧急停止按钮。这类事件数不胜举,也由此引发了我们对此类事件的一些思考。
首先,关于紧急停车按钮的设置及使用。该行为违反《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将受到处罚。紧急停车按钮得设置,其目的是在于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在自行的采取最为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同时,由于地铁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是整个社会交通体系的一部分,其运作和休停都有严格的内部管理规定,因此,停车按钮在使用条件上也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在车站发生特殊情况下(如站内火灾、乘客不慎落入轨行区、车门或屏蔽门夹人夹物等)时,才能按下紧急停车按钮。在非紧急情况下,按压紧急停车按钮,将会面临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其次,回归到福州地铁事件中。孩子因为好奇而按下停车按钮就是对《条例》的违反,虽然地铁工作人员处理及时,1号线很快就恢复了正常运营,并未酿成大祸,但熊孩子的这一行为,已触犯相关规定。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违反者将由相关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常常容易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法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通常会被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仅仅是一个好奇的举动,却因此面临法律担责,其实并不为过,这是由列车无正当理由非正常中停背后的风险决定的。列车忽然停住,在那样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内,容易造成的人心恐慌,人群骚动,进而发生踩踏事件;一些乘客事罚时没有抓稳两侧的扶手,也会造成摔倒受伤;同时在重新确认恢复的过程中如果延迟,很可能造成列车晚点,严重的话会影响整条线路的运营;更严重的还有,地铁列车行车途中突然停下,如果后方列车靠得很近,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危机人身安全。
因此,许多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均将类似于“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的规定列为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行为,行为一旦涉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就将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罚。
最后,不得不再次重申,好奇心的背后也并非为所欲为,对他人权利的不侵害,才是自我权利享有的前提,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在多注意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和监督,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成年人自我更是需要更多理性和谨慎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