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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情侣校园搂抱被群殴事件

(2017-05-15 22: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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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法律评析:情侣校园搂抱被群殴事件近日,一则“山东省某高校一名大学生因在学校内被女朋友抱了一下被围殴”的消息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热议。山东省某高校在14日回应称:“该对情侣违规在公共场合搂抱,自律委员会学生发现后要求其登记,该对情侣并不配合,从而引发冲突。现已对当事同学进行了相关处分。”
    一、自律委员会是什么样组织?为何山东省某高校的自律委员会有权对学生的正常交往进行干涉?
其实,自律委员会也是平时俗称的校级学生会,设立的本意是为同学提供服务、关爱同学、维护同学权益的。而山东省某高校的自律委员会是学校专门设立管理校内学生不文明行为的组织,对情侣在公共场合搂抱,亲吻等不文明举止和公共场合吸烟、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危险行为进行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由这项条文可以看出,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可以予以支配,并可以排斥他人干涉。这对情侣之间的“拥抱权”、“恋爱权”虽然并不属于具体人格权的范畴,但应属于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两个成年人之间基于自愿进行正常交往并且基于自愿拥抱对方是合法合理的。山东省某高校的自律委员会没有权力去干涉在校学生的这一人格自由的权利。
    二、情侣在公共场合搂抱,亲吻属于不文明举止吗?
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遵循以下两项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山东省某高校这对情侣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并没有滥用,更没有影响公共秩序和违背一般的善良风俗。根据一般大众的情感,情侣之间的拥抱并不会给普通人带来道德上的冲突感。在校园内这种比较特殊的公众场合,适当的搂抱、亲吻也不应属于不文明的举止。
三、山东省某高校被侵权的情侣有何维权途径?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当受害人被自律委员会的学生打伤时,不仅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在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结果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实近些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屡见不鲜,高校内的一些自治组织把本应属于服务同学的职能变成践踏同学权利的工具,这些组织必不可少,是高校管理和组织学生的基本组织机构、更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为了更好地使此类自治组织发展与进步,应当革新管理方式:建立民主化的管理模式、建立考核制度、建立全方位培育目标。避免上述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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