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6-01-26 15:05:35)分类: 经济合同纠纷 |
案件事实
陈某与王某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把房屋卖给王某,房款为王某的借款本息之和。陈某须在一年之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陈某不回购,王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王某交付借款时,陈某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一年后,陈某未按约定回购合同房屋,但也未把房屋过户给王某。并且由于房屋所在地段房屋升值,房屋市价上涨至3000万元,因此陈某主张偿还借款本息而不把房屋给王某。王某则要求陈某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获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协商不成,最后陈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陈某与王某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贷合同关系。因此,王某获得房屋所有权。陈某因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除了应当还本付息之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陈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其中,陈某是借款人,王某是出借人。虽然双方约定了买卖合同,但是这个买卖合同是为了担保王某债权的实现,这是民法理论上的“让与担保”。故此,陈某与王某之间的真实意思是借款,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且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需要登记,因此本案中的王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属于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王某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