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点你知道吗?

(2015-12-10 13:46:53)
标签:

房屋买卖纠纷

分类: 民商常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异地漂泊的人都希望能够拥有一套自己的房产,但是房屋买卖中的风险却有点让人防不胜防。

  一、一房数卖的问题

  2010年,陈某购买一套房屋。2012年,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他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向丁某交付房屋,丁某向陈某支付70万元。2013年8月11日,陈某又与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149万元卖出。陈某于2013年8月15日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又与孟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该合同约定价款65万元,双方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孟某按65万元的计税金额交纳税费,单向陈某实际支付149万元。丁某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某与孟某签订的网签合同无效,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理由是65万元的房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双方故意避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在实务中,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数个买受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应首先考虑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若数个合同都合法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原则上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于未占有的;

  3.均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则先支付房价的优先;

  4.均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又未支付价款,则先签订合同的优先。

  本案中,孟某与丁某的买卖合同均有效,并且孟某已经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因此孟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丁某只能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借名买房的问题

  2013年,韩某借用姑姑的名义买房,并签订书面协议:韩某出资,以姑姑的名义购买普通商品房,待韩某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将房屋过户。之后,韩某以姑姑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贷款并支付首付款。2014年,姑姑去世,姑父不承认韩某与姑姑之间的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韩某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韩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支持。

  法律分析:韩某用姑姑的名义买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是有效的。姑父作为姑姑的配偶,在姑姑死后应该继承姑姑的义务。在借名合同中,借名人仅对出名人享有合同权利,即韩某仅享有让姑姑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债权,而不能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姑姑死后,韩某也只能要求姑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不能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