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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家庭律师】从《云南金平县早婚现象普遍:新娘13岁 新郎16岁》看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

(2014-12-01 11:53:27)
标签:

情感

成都律师

分类: 婚姻家庭

  近日,央广网发表了一篇《云南金平县早婚现象普遍:新娘13岁 新郎16岁》的文章。该文章介绍道:11月27日,13岁的秀秀和16岁的小听成了云南金平县者米乡小翁寨村的主角。在鞭炮声中,他们举行了婚礼。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结婚生子,这种现象在云南红河州金平县内,并不罕见。对于这种“早婚现象”,金平县副县长普红芳并未回避,“现象有,但政府一直在努力做工作改变。”

  正如13岁的秀秀和16岁的小听结婚那样,在这些地处边境、少数民族众多、贫困可能是“早婚”现象的主要原因。也不排除物质条件得到满足,反而选择辍学在家享受。

  “客观讲,现象确实存在,在一些村寨中,不排除有少部分人辍学后,偷偷结婚生子。但金平县被扣上‘早婚县’的帽子我们并不认同。”金平县主管计生和教育的副县长普红芳对京华时报记者说,现在各级人民政府都在积极地做工作,想办法,抑制早婚现象扩散。

  虽然,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目前存在的困难也有,《九年义务教育法》和《计生法》都难以实施。“法律中声明可以对辍学给予处罚,但并没有细则,罚多少?谁来罚?”普红芳说,没有处罚主体,就很难操作。政府一直在劝阻,也想找到一个案例“杀一儆百”,实施处罚,虽然和县里公检法部门研讨过,但始终没有想出一个好的办法。

  从社会角度看,我们只能说偏远、穷困地方的教育等各方面都有带大力提高。而从法律角度而言,《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同时,由于地方偏僻,经济、教育等的落后,很对地方除了存在年龄不到结婚的情况外,还存在许多近亲结婚现象,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显然,这些所谓的婚姻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再者,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应当补办登记。以及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这些法条中,显然可以看出,这些达不到法定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充分说明,的在边缘地方大力普及法律知识,使大众了解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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