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价证券、股份的分割
(2014-11-20 1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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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