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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独任审判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这是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都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因而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案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并不二定必须采用独任审判的形式。《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采用合议庭审判,视案件复杂难易程度而定。同时,如果已经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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