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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录音机、录像机、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微信、QQ等进入到日常生活,随之而来的,有人开始用录音、录像、电子邮件、微博等方式立下遗嘱,甚至有人在网上设置网络遗嘱保管箱,定制“人生黑匣子”。
然而与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相比,继承法自颁布后,已近30年没有修改,除了录音遗嘱外,其他的高科技遗嘱方式都没有规定。但是,这些高科技遗嘱已进入审判实践,成为不能回避的事实。那么,如果用这种方式订立了遗嘱,其效力究竟如何呢?
赵先生和李女士都是科技人员(航天部的科技人员),常年在卫星发射中心,很少回北京,赵先生积劳成疾,一直生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由于女儿和儿子在北京上学,平时的通信都是电子邮件和电话。为了防止后事出现问题,赵先生将遗嘱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了儿子。他在遗嘱中称: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存款20万元留给女儿,书籍赠给单位。
不久赵先生去世,两个孩子因为房产发生矛盾。赵先生的儿子出示了父亲的电子邮件遗嘱,要求以此继承房产。但他的女儿称,这封电子邮件虽由父亲的邮箱发出,但不能确定是不是父亲书写的,电邮上也没有父亲的签名,所以该遗嘱无效。
法院的认为,为了适应电子数据发展的需要,《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时,将电子证据列为法定证据,使审判实践中确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有法可依。“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都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可以被法院采信。
但由于网络电子证据都存储在网络上,存在一些自身的缺陷。列举说,第一,网络电子证据不易确定作者,虽然有的用户进行了实名认证,但这些认证不能直接证明该用户上的信息资料都由此人发出,有时可能为其熟人发出,也可能为黑客发出。第二,网络信息发出后,可以很快地删除或者修改,很容易被改变。第三,这些信息的签名难辨真假,绝大多数没有签名,有的名字也是打印上去的,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
因此,如果仅仅有这些网络上的文字资料,而没有该资料是谁发出去的证据,这些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则很难被法院采信,网络上的电子遗嘱也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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