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涉外离婚律师之涉外婚姻登记需交的材料
(2013-06-08 10:05:03)涉外婚姻登记需交的材料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3.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