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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赔偿律师]工伤如何申报与认定?

(2012-08-21 09:38:12)
标签:

杂谈

分类: 劳动工伤

                    

           工伤如何申报与认定?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某某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写《某某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② 工伤职工《身份证》;

  ③《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④ 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⑤ 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⑥ 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⑦ 事故调查材料;

  A.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B.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C.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D.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E.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F.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4)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职工工伤认定的报审程序外、须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监督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处理事故证明。

  (5)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的,可以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被鉴定为四级及四级以下伤残的,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劳动鉴定或者鉴定时拒绝检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该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

  工伤认定工伤待遇获得的前置条件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首先应就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就此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对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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