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成都房租纠纷案件
(2012-08-01 12: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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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房租迟交三天房东强行关店 彭州法院认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何先生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女士等人提出,如果何先生要继续租用该铺面,租金就要涨到一年5万元。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两种情形下,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种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种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何先生迟延交租,房东没有对其催告过,何先生迟延履行的时间也很短,法院认定,何先生的迟延履行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租赁合同应认定为继续有效,房东应当收取租金,并将铺面交给何先生继续承租。
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四名房东同意继续履行租房合同,何先生也愿意适当提高租金,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释法>>租赁合同纠纷攀升解除合同需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