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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成都房租纠纷案件

(2012-08-01 12: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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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房租迟交三天房东强行关店 彭州法院认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只因租户迟了3天支付租金,房东拒绝收取租金并强行关闭了商铺大门,租户将房东告上了法院要求认定租房合同继续有效。昨(5)日,彭州市法院向媒体通报,法院经审理认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组织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

     案情>>房租只迟交了三天房东强行收回店铺

       2009年5月,何先生开始租用李女士等四人所有的两间房屋经营服装生意,约定租期6年,年租金2.1万元,于每年5月6日前缴纳。今年,何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在5月6日及时缴纳房租。3天后,当何先生凑够钱向房东缴纳租金时,却被告知因何先生违约合同应当解除,铺面也被房东带人强行关闭。

何先生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女士等人提出,如果何先生要继续租用该铺面,租金就要涨到一年5万元。

     调解>>延迟履行时间很短没有构成根本违约

     “争议焦点在于租户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导致房东有权单方面解约。”法院审理认为,何先生迟延缴纳租金,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两种情形下,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种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种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何先生迟延交租,房东没有对其催告过,何先生迟延履行的时间也很短,法院认定,何先生的迟延履行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租赁合同应认定为继续有效,房东应当收取租金,并将铺面交给何先生继续承租。

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四名房东同意继续履行租房合同,何先生也愿意适当提高租金,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释法>>租赁合同纠纷攀升解除合同需合法依据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房屋租赁价格逐年攀升,出租人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此产生大量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约束合同双方行为的准则,合同的稳定性直接决定了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之所以法律赋予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初衷在于由于违约方的行为致使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导致更大损失的情况下,为保障非违约方利益,才确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法官指出,如果违约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标准,合同就应当得到双方的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免费咨询电话  都律师 13980616860  沈律师134382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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