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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2012-07-26 09:44:21)
标签:

杂谈

分类: 侵权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

  2.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3.一定的免责事由总是以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的。

  二、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种类

  1.依法执行职务。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只有来自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的行为,才能保证其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为的行为。拥有一定职权的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不能免责。(2)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或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执行职务人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2.正当防卫。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2)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3)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针对加害人才能达到目的,因此不允许对加害人之外的人进行所谓的防卫。如果加害行为来自动物,对动物进行反击也构成正当防卫。(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以能够阻止加害行为为限度,如果超过了这一限度,对加害人造成了过重的损害,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的同意。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表达,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只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不同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它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对于行为人来说已超过了他能够预见、防范的限度,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民事侵权应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些特殊情况行为人可以免责,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都燕果02年开始进入法律领域,长期致力于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房地产法、侵权法、婚姻家庭(离婚及遗产继承、抚养权)等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涉及重大疑难合同纠纷、只是产权、房地产开发、刑事辩护、企业改制、劳动纠纷等哥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应诉技巧,不仅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能思善辩,工作责任心强,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赞誉。其积极的办案作风、专业执着的法律精神和以诚为本的待人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称誉

    其执业理念是:诚心、敬业、务实、高效,以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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