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伤,宾馆酒店应当担责

(2012-06-25 11:49:17)
标签:

侵权责任法

精神损害赔偿

文化

分类: 侵权责任

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9 8061 6860(都律师)QQ 550181315     134 3821 3501 (沈律师)QQ 1455985383

案例:2012年2月,外地的王女士在一家宾馆住宿,由于一楼大厅地面刚刚被工作人员打扫过有些湿滑,王女士准备外出买东西途径大厅时不慎被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女士左臂尺骨骨折,伤情属于九级伤残。后多次与宾馆协商赔偿事宜,但终未达成一致。2012年5月份,王女士以侵犯身体健康权为由,将该宾馆告诉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15万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宾馆在大厅内虽然设立“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对地面湿滑的情况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王女士对“小心地滑”警示牌重视不够,具有一定过失。综合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宾馆承担70%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安保义务”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主体(包括酒店、宾馆、商场)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消费者如果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消费过程中所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维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