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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买卖合同纠纷之中国合同纠纷研究(3)

(2012-04-04 09: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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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买卖合同纠纷之中国合同纠纷研究(3)

5.缔约过失责任
将合同责任从合同无效责任再向前延伸,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在合同的订立阶段,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先契约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后契约责任
后契约责任是以前的三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的合同责任形式。在新的《合同法》中,也仅仅是规定了后契约义务,并没有对后契约责任加以规定。《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是在该条条文之后,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责任条款。这是不应当有的疏漏。但是,不应当据此得出我国合同责任不包括后契约责任的结论。其理由是:第一,规定义务就意味着责任,因为义务的不履行必然发生责任,即使在后契约义务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其责任,也应当理解后契约义务的不履行,就必然发生后契约责任。第二,《合同法》将后契约义务规定在第六章,在接下来的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当理解可以对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适用违约责任的条文规定。因此,将后契约责任作为中国合同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有充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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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中国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中国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
研究合同责任,必须首先研究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合同法的归责原则研究中,学者在《合同法》公布之前的主要意见是: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一个,即过错责任原则,所有的合同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舍此没有其他的归责原则。这种合同责任归责原则一元化的意见,其接受程度是很广泛的。这种主张认为,债务人对于债务的不履行有过错,是确定合同责任的要件之一。换言之,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如果不是由债务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8由于合同责任的特殊性,合同责任中的一元化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9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应当采取客观归责的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过错不是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的客观归责的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其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0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二元化,而不是单一的归责原则。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合同责任的负载情况。二元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并立的两个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同时并存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双轨制归责原则体系。11在具体的问题上,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各自调整哪些范围,则有不同的分歧意见。12
《合同法》公布以后,学术界对《合同法》规定的是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几乎众口一词,都认为《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并且将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特点之一,作广泛的介绍。就是在我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执行与适用》一书中,我也尊重本章作者的意见,按照严格责任的意见,表述《合同法》的归责原则。13
对此,我认为应当认真研究,不能轻率地就作出结论。
(二)国外立法例的参考
在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是自《法国民法典》就确立的归责原则。该法第114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德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这些立法,确认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使是在刚刚修订过的台湾民法债编,也还是坚持合同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220条规定:“债务人就其故意或过失之行为,应负责任。”当然,在大陆法系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并不绝对排斥严格责任,相反,在金钱债务到期未履行,债务人无能力转移种类物,承运人对旅客受到人身伤害的责任等情况下,无论债务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14承认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合同法归责原则前提下,有条件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系,坚持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英美法的合同法对履行合同中的过错并不重视,正象英格兰的一位法官所说的那样:“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一般来说,被告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也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15 在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中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因而,在英美法,合同法的严格责任是不可动摇的,是一般的归责原则。但是,英美法并不是完全排斥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迟延履行中,英美法规定过错应作为归责事由,在合同责任的归责中,英美法常常将过错作为确定违约的重要因素,自1863年以来,英美法在强调合同义务的绝对性的同时,注意到故意和过失对责任的影响,提出由于无法抗拒的外来事由,且当事人亦无故意或过失致使契约不能履行时,契约应当终止,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告免除。16
可以看出,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合同法中,通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合同责任的特殊性,在合同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这就是在违约或者其他合同责任中,债务人违约,包括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害,首先就从违约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中推定致害一方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则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则推定成立,构成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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