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业劳动法律顾问 成都企业劳动法律顾问 之股东大会漏发会议通知 缺席股东起诉撤销决议获支持
(2012-03-01 11: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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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2月5日,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因部分股东对出席股东会的对象产生分歧,会议未能按期进行。2月8日,公司11名股东向物业公司提交一份“关于要求于2月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续会的提案”,载明:2010年2月5日,业公司召开第三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会议,由于个别人员干扰会场秩序,造成会议暂时中止。我们坚决反对破坏会场秩序,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的行为。为了企业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效益、职工利益不再遭受损害,我们强烈要求公司董事会坚持正义,于2月8日继续召开会议,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好。同日,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由公司的17名股东出席,形成了决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然而,郑女士和庄先生两名股东未接到会议通知,当然未参加2月8日的股东会。他们认为,物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未在股东会召开前15日通知股东,且没有按照2006年的章程记载的股东范围通知股东,反而还通知了退股及没有股东资格的人员参加股东会。因此,股东会决议违法,现要求判令撤销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股东会决议。
物业公司辩称,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是股东之间的行为。现在郑庄两位的诉请应当驳回。由于2月5日的股东会由于部分股东的扰乱,所以在2月8日继续召开并形成了决议。决议内容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股权份额通过,合法有效。因此,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经查明,在物业公司章程中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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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是否排除无表决权股东作为通知的对象,只要立法上规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人,如果对其漏发会议通知,就会产生会议召集程序的瑕疵,影响决议的效力。涉案的2月8日股东会议的会议通知程序不符合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因此,应当支持郑女士和庄先生提出的撤销2010年2月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