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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行为的认定

(2012-02-15 20:27:28)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

[案情]

  李某,男,19931月出生,无业。2008127日,李某在一中学门口拦截一名素不相识的中学生姚某(男,14岁),叫了一辆出租车,强迫姚某上了出租车。李某让出租年司机在隔了几个街区的居民小区停车,将姚某挟持到小区里的一个楼洞里。李某强行向姚某索要手机。姚某不给。李某对姚某进行殴打,致姚某轻微伤。在李某的暴力胁迫下,姚某被迫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李某。李某拿到手机后离去。李某到二手机市场将手机变卖200元,用于上网、吃喝等。手机价值为1200元。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律师评析]

  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主观上:李某将抢来的手机变卖得来的钱用于玩乐,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李某有侵财类的前科行为,更体现了其主观恶性之大。客观方面:李某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将受害人带离熟悉的环境,造成受害人恐慌,在受害人不服从的情况下,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以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通过分解发现寻衅滋事的四个客观方面: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没有提及使用暴力手段。显然李某的客观行为不符合上述认定标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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