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司法解释应慎重!(原创时评)
(2010-02-10 12: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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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司法解释老年人法治社会杂谈 |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大意是国家最高法院明确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理。看了之后,怎么琢磨也琢磨不出一个道理来。也许有人会说,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以人为本,司法就是要对特定的群体宽松一点,人性化一点。可是,我不这么认为,如果构建和谐社会要以牺牲司法公平公正做代价,那恰恰是一种荒唐,一种悲哀!随意修改司法规范就是践踏法律,就是破坏合理的社会秩序!最高法院虽然有权力做出对法律的司法解释,但是突然抛出新的司法解释,似乎太草率太唐突了!在我们看来,司法解释就如同儿戏,最高法院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昨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天老年人犯法就可从宽处理就变得不平等!可笑吗?实在可笑!
如果说社会道德带有柔性,带有主观随意性的话,那么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作为人民主权的表现,就应该带有严肃的刚性,不容许随意解读和操作。司法是一个国家最高层次的公平和公正,同时也是最后的公平和公正,司法解释不能带有随意性,应该在做充分的调研特别是民意调研之后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原则性的东西草率改动了,就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会衍生一系列的新问题。
我毫不怀疑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完全有这种权力,我只是说,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个也许是好意的解释,对于法律建设本身以及和谐社会建设都会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司法解释毕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情,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最高法院现在明确作出规定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理,这个规定出台的理由何在呢?如果老年人在法律上有这样一个特权的话,少数老年人就会为所欲为!就像我国的法律对少年儿童犯法网开一面,使得少年儿童犯罪问题非常严重,使得现在的少年儿童学生的法纪意识非常淡薄一样。在我国的老龄社会即将到来的形势下,现在最高法院却作出这样一种规定,这使我有一个担心,社会稳定恐怕会成大问题!有人指出,这是在鼓励老年人犯罪,反正可以从宽处理,怕什么?再说,我国的司法在两头放松(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只对中间(中青年)苛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成了一句空话么?法律还有何权威性可言?这样而行,法律还不成了一纸空文?司法解释的随意性会带来什么不良后果呢?显然会导致整个法律大厦的坍塌!所以,司法解释的修改要注重法律效果,不能以主观愿望替代法律效果!
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绝对不是要削弱法律,甚至要牺牲法律,法律削弱了、破坏了,社会秩序就会走向混乱,国家的利益老百姓的利益就会失去保障。相反,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司法该怎么样就得怎么样,要远离主观随意性,要体现自然法的精神,这样,我国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不要忘了,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得接受法律的严惩!法律如果对少年儿童对老年人网开一面,那么法律的漏洞就会导致许多隐患,而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法律不能有任何漏洞,应该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是法律的操作环节,法律的效力还得靠司法来实现,新的司法解释应该尽量堵住法律的漏洞而不是撕开法律制造明显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