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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因公喝酒身亡也算工伤(原创博文)

(2009-12-11 16:57:28)
标签:

法律

重庆高院

工伤

公款

博文

杂谈

 

近日,重庆高院规定因公喝酒身亡算工伤,这样的规定简直是太有新意了,将上不了台面的东西搬了出来。工伤,通俗的解释是指公职人员因公事负的伤,而因公喝酒身亡,按照常理,这不能定为工伤,而且还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现在好了,重庆高院出面表态了,“因公喝酒身亡也算工伤”,这种调子的言下之意是喝酒也属法院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工作需要嘛!既然是正常工作,那么,因公事喝酒身亡自然是公事,自然享受工伤待遇。

规定因公喝酒身亡是公伤,重庆高院可以说是第一个吃螃蟹,在此之前我还没有听说过。或者说我是孤陋寡闻。我们知道,不少的地方都有禁酒的规定,都明文规定不得在工作场合喝酒,至于因公喝酒,就更不行了。就是有这种事实存在,也要遮遮掩掩,哪能嘴无遮拦随便说出来?至于因公喝酒身亡了,能够算做工伤,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如果有,只能说太阳从西部出来了!但一切皆有可能!如今,重庆高院都出台因公喝酒身亡算工伤的规定了,禁区解禁了,好不“大快人心”!在重庆高院看来,为了办案和协调关系的需要,喝点酒是工作需要,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如果确因喝酒身亡,不但不得追究责任,而且还要肯定其功劳,还要给予工伤的待遇。重庆高院的这一款规定,不但为因公喝酒解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默许重庆法院系统因公喝酒的行为,默许公款招待公款陪喝公款协调的行为,默许老百姓最为反感的公款腐败行为。法院作为严肃的政法部门,作为老百姓眼中清廉如水的部门,本应带头抵制公款吃喝风,本应该严厉打击公款吃喝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至于法官办案,就更不应存在因公喝酒这回事了,如果有,只能说是在办人情案,办腐败案,原告被告哪一方在心里都不会买账,这中做法显然是对法律的亵渎,对社会公平的破坏,是自身的堕落,因为,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的最后阵地!从廉政建设的角度,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最不能腐败的就是法院,就是政法部门,这样说来,重庆高院的规定太令人失望了!

如果因公喝酒身亡也算工伤,那么被社会诟病的公款吃喝就是合法行为,那么以此类推,公款吃喝公款考察公款旅游,凡是带公字头衔的一切行为都是合理的,都应该肯定,那么,上不了台面的很多行为都可以披上合法的外衣,那么,很多腐败行为都是合法合理的,都应该推广,特别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大范围推广,那么,我们这个社会的主流就只能是腐败,如果这样,多么可怕啊!特别是因公喝酒身亡算工伤这样的规定由高院作出,其影响不是小范围,是一个直辖市的所有法院,这样做,只会使重庆市的法院自毁形象,只会开法院廉政建设的倒车,我真的不知道重庆高院到底处于何种考虑,出台这样一款讨嫌的规定?如果是作秀,这种作秀只能让人恶心!如果不是作秀,那么,这样的规定所形成的冲击波是巨大的,将冲击健康的社会风气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重庆的打黑除暴赢得一片喝彩,也让重庆名扬四海,而重庆高院也忙不迭地搞了一个翻案动作,为各地的禁酒令翻案,可是,这样的动作能赢得喝彩吗?当然有,赢得了铺天盖地的倒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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