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星沉船事件”谁之过?
据央视新闻报道,6月1日深夜11点多,一辆载有400多人的客轮突遇龙卷风,在长江湖北石首段倾覆,失事地点位于长江中游航道301公里处,长江湖北省监利县大马洲水道。长江航道、海事部门正展开营救。据了解,该客轮名为“东方之星”,隶属重庆万州,由南京开往重庆。事发当时,出事船舶载客457人,其中游客407人、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船员46人。截止4日下午6:00,现已确认14人获救,遇难77人,仍有300多人生死未卜,沿江地方政府搜寻到的人员正核实中,搜救工作也正在争分夺秒的进行中。
在此次轮船倾覆事故中,就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首先要界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或者多因一果。如果此次事故是因为突发龙卷风,并且没有预见,则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多指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海啸、泥石流等。而突发性的龙卷风属于自然灾害,是不能提前预知的,轮船也不具备克服龙卷风的情况。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那么轮船公司将不承担责任。总之,事故调查,客观认定,如是多因一果,则轮船公司根据原因力来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认为:此次重大事故人为原因占有较大的因素,也就是轮船公司具有重大过失的因素。本案中,轮船公司与旅客是运输合同关系,轮船公司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如果气象预报,可能出现特大的风雨,或者龙卷风的,则不能冒险出航,不能置船舶与旅客于危险境地。根据中国天气网的数据,截至6月2日凌晨4时,过去24小时,轮船倾覆地湖北监利降水量达150.6mm。根据国家防汛办《防汛手册》规定,
24小时内雨量超过50毫米的都称为暴雨,降雨量为100——199.9毫米称为大暴雨。在轮船倾覆地已经是大暴雨,已经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天气,也可能预见自然灾害,如洪水、泥石流、龙卷风等。在面对强降水天气,轮船没有及时改变航行方案或者终止航行,还继续保持航行,才导致此次轮船倾覆重大事故发生。轮船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具有很大的责任,还有可能涉嫌刑法上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紧张的救援工作还在进行中,越来越多的人被救出,责任认定只是后续事宜,同时,我们也默默的祈福,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平安。如果属于人祸,该事件的责任主体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相应承担法律责任,以视法律之权威,对逝者也是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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