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李伟民律师
李伟民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9,302
  • 关注人气:5,761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个人捐赠爱心应受法律规制

(2014-10-17 16:22:30)
标签:

扮扮女装

买卫生巾

社会捐款

个人捐赠

社会监管

分类: 社会热点

                                       个人捐赠爱心应受法律规制

       我受北京广播电台的邀请,于2014年10月14日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与主持人一道评说“个人捐赠”热点问题。

       事件32岁男子王海林为了救女儿男扮女装街头卖卫生巾,在获取巨额捐助之后失踪,引起公众质疑。针对本起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我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个人捐赠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原理来看,个人捐赠应该接受法律的监管。个人的捐赠行为是附条件的,受捐人在接受他人捐赠同时应该接受捐赠行为背后的附随行为,受捐人负有公开捐款去向的义务。

       第二、捐款人你在向外捐款时应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负责,当捐赠的财产出现问题的时候,捐款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同时,为免除继续有人上当受骗,捐款人负有向社会公布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针对以让他人捐赠为目的,但却用捐赠款项做其他行为,法律要严厉打击,让好人变的有信心,让好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让社会环境得到净化,让社会秩序变得更好,让捐赠处于良性循环状态,这样才能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

      

       网址链接:

      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1404&start=20141014102000

 

      节目实录:

      主持人丹青:听众朋友上午好,这里是北京新闻广播正在直播的《警法在线》,我是丹青。这两天,一则新闻引发了众多网友围观和评论,网站图片中,一名留着红色波波头、穿着粉红套裙的女士在成都街头摆摊卖卫生巾。然而他并不是女性,他是32岁的南充男子王海林,在济南一家加油站打工,卖卫生巾正在为身患白血病的两岁半女儿筹款,事件曝光后,这位父亲赢得数十万网友“点赞”。事情发生在10月9号,经当地媒体报道后,王海林一天内就收到爱心捐款41万。在网络世界,王海林一直担心被人嘲为“变态”的事并没有发生,绝大多数网友都表达出了对他的尊敬,很多人还表示看完报道后会马上解囊捐助。 

       网友“旭日东升”说:100元已经转入您的建行账户,尽微薄之力,我也有个乖女儿,希望大家爱心接力。网友“深海孤独”说:我看哭了,可怜天下父母心,再苦都是为自己的子女,想到自己小时候只会跟父母顶嘴,现在很想跟他们说声辛苦了,我爱你们。网友“流星雨”说:伟大的父亲为了孩子放弃男性尊严,还有什么比这更伟大。网友“原来如此”说:我看哭了,父亲就是棵能依靠的大树。还有一位网友“独来独去2009”说:虽然你穿女装,但是是一个顶天立地的纯爷们儿,赞一下。

       事件发生之后,第二天王海林却失踪了,引起了网友的质疑,不少网友认识他是借助公众的同情心揽财。还有的认为,在女儿最需要治疗的时候,父亲携款跑了。面对巨额捐款,大爱父亲突然离开成都,处于风口浪尖上。

      王海林妻子李东英说,早上老公告诉她,孩子是在济南齐鲁医院确诊的白血病,要做骨髓配型就得先过去办手续,然后就动身去火车站了,“家里的事,孩子治病的事,都是老公在做主,我也不太懂。”她表示,目前家人也联系不上王海林,他带走了内有所有善款的银行卡,但也给家人留了两万现金钱。

       在医院,王海林的姐姐说:“这些钱都是爱心人士捐的,我们非常感激。至于有多少、怎么用,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们必须要公布,我们肯定用来给娃娃治病就是了。” 听了这样的解释,当时在医院的一位准备捐助人马阿姨表示无法接受,她本来是来捐款1000元的,她说“爸爸在这个时候把孩子丢下去外地,实在让人不理解。不公布善款总额和治疗费用,更是说不过去,总要给我们这些捐献爱心的人一个交代呀,”马阿姨最终没有捐款,带着老伴离开了。

       昨天晚上当地媒体记者联系上了王海林,他本人说目前正在山东济南为爱女争取治疗事宜,对于这几天出现的各种质疑,他表示自己并没有携款外出,外界传出的各种声音他也无力去回应,到昨天王海林收到的爱心捐款已经达到140万元。他为了婉拒爱心捐款昨天已经注销了银行卡,昨天的报道说:王海林对媒体表示:”我的电话在网上公布了的,这几天每天接到的电话有两三百个。这次出门又忘了带充电器,手机没有电了,我不会故意关机的。我拿了给孩子治病的钱,我会跑吗?“据媒体透漏说,在事情之前曾经接到成都一名策划人问记者对这件事是否感兴趣,但事件爆红之后,这名策划人否认炒作。

       对于“男扮女装卖卫生巾”,王海林说这不是我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策划,是一个买我卫生巾的阿姨说,如果女人卖可能更好卖点。他说,有140多万元善款了。有80万给孩子前期治疗和母亲的治疗费用,有20万准备后期治疗费用,再拿20万给华西附二医院需要帮助的朋友,还有20万我想看看还有哪些需要帮助的朋友捐给他们。后期每一笔善款的使用,大家可以去医院查,医院有明细的。

       王海林还告诉记者,媒体报道他受捐41万后,他曾接到过一个陌生电话,说:“你一天就拿了40万,你借10万给我”。王海林将这段通话视为威胁,并打算让家人搬家。不过,王海林的这个想法,全家人都觉得不妥,“我们现在搬家,大家更觉得我们是卷款逃跑了,我们不会搬。”

      他的女儿现状如何?验血发现多项指标异常,目前仍然没有排到床位。就这个事件的法律问题,今天我们的嘉宾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

      主持人丹青:你好,李律师。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丹青:王海林选择带走善款,而不是把钱交给家人随时取用?这个问题,他的妻子和姐姐、母亲都表示不清楚。他是否有必要向公众透露这笔善款的数字、支配去向?法律有规定吗?

      李伟民律师:这是一个社会新的问题,这么多年我们在法律界也做了一些的研讨,对个人的捐赠法律如何规制?出现法律问题后如何处理?目前来看法律规定不太明确,也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该问题作出规定。

      主持人丹青:过去一些救助是由官方机构和民间救助机构来进行的。

      李伟民律师:在这方面是有相应文件对其进行规定的,比如说民政部门的一些规范文件,包括民间救助、捐赠的相关规定,但就是个人捐赠目前还是空白,依据现有的民法通则,包括合同法原理来看,应该接受法律的监管。哪怕是一个个人的捐赠行为、自愿行为,但是在我们法律人眼中也是附条件的。

      主持人丹青:附条件,比如给孩子看病。

      李伟民律师:是的,捐助人给这笔钱不是一点目的没有,捐助人出于爱心,将钱捐给了需要帮助的人,目的是将钱用到应该用到的用途,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在法律上应该构成欺诈。作为捐款人享有监督权,有权监督这笔钱到底是怎么用的。可以理解为受捐人负有将账号公开、捐款总数公开、每一笔去向公开的义务,也是法律上规定的附属义务。受捐人在接受别人捐赠同时应该接受捐赠行为背后的附随行为,不是主合同义务,是个附随义务,附有后续向大家汇报,为大家账目公开的责任。

      主持人丹青:目前看只是凭良心这样做,没有一个特别的机构或法律来监督?

      李伟民律师 : 根据合同法来看,前面提到的属于附随义务,受捐者可以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公开或者钱挪作他用可以要求撤销或返还。

      主持人丹青:您刚才讲,没有针对个人捐助这一块明确的法律。

      李伟民律师:是的,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但是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和现有的司法实践、法理,能找到依据。受捐人不能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否则会让爱心打折,影响了正常爱心人士的积极性,同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影响。

      主持人丹青:这位父亲失踪以后,引起很多人的质疑,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现在看来,王海林是到山东给女儿做血型配置,爱心捐助事件“陡生变故”,让民间慈善的安全性这一现实问题,再度被摆在桌面。虽然事实如何尚不明晰,但假若善款没有被合理使用,那么靠什么来进行弥补和纠错?“卖巾救女” 个人募捐如何善始善终?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李伟民律师:按照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基金会、民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是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的,这些组织接受的个人捐赠款项如何使用,民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的管理程序和方法可以对善款进行监督,必要时有义务做出警示或者处罚或向社会进行公开。关于社会自发的个人捐赠,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机构去监督捐赠款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法律将这个监管权利赋予给个人,也就是说捐款人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和责任,法律告诉捐款人你在向外捐款时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负责,当捐赠的财产出现问题的时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国家相关部门无权监管社会自发的个人捐赠款项,那么捐款人应该对自己的钱负责,自己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受捐者涉嫌犯罪,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这是第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因为现在互联网非常发达,捐款人一旦发现自己捐赠的款项去向不明或存疑,捐款人可以马上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出信息,告知公众捐款出现问题的情况,用以防止后面更多的人来捐款,防止更多的人上当受骗。捐款人有向社会公布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说你自己上当受骗了就不管别人了。通过网络平台或媒体将自己上当受骗或受捐者异常的情况向公众公开,这也是私力救济的一个途径。

      第三个层面,我们呼吁相关部门早日出台专门针对个人捐赠、社会自发捐赠款项的法律法规。例如:捐赠款项是否应设立单独账号、是否接受社会监督、如果使用不当或存在问题应该由哪些部门来管或应依据什么程序处理等问题都应该纳入法律,这样就会变的有法可依。

      主持人丹青:如果“卖卫生巾救女”者失踪,您听到这个消息后,您会仍保留信任吗?

      李伟民律师:在当今社会下其实是非常有意思的,在公众对国办的或有官方色彩的很多公益机构已经存在质疑的情况下,大众肯定也会对个人捐赠这块儿存在质疑,但是一些爱心人士还是比较积极主动的。社会要鼓励个人捐赠的这种行为,因为个人捐赠是一个正义的行为,且其目的确实是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对于以让他人捐赠为目的,但却用捐赠款项做其他行为法律要严厉打击,例如以治病为由,但其实是以非法获得他人财产为目的。打击、抵制这种违法行为的目的是让好人变的有信心,让好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让社会环境得到净化,让社会秩序变得更好,让捐赠处于良性循环状态,这样才能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如果非法获取捐赠款项的行为得不到惩治,就会降低公众的信任度,那么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会得不到应有的帮助。

(广告)

       主持人丹青:欢迎您继续收听新闻广播正在直播的《警法在线》,我是丹青。我们正在关注的话题是“32岁男子王海林为了救女儿男扮女装街头卖卫生巾”,王海林获得了巨额捐助之后就失踪了,昨天媒体报道说已经找到王海林了,他正在山东为女儿的救治进行奔走。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你好李律师。

       李伟民律师:你好。

       主持人丹青:如果有的人,编造事件,利用人们善心来募捐,这样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李伟民律师:我认为这种行为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爱心是无价的,如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爱心人士,影响有两方面:第一,获得非法财产;第二,侵害了无价的爱心。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轻微,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其汇款凭证、受捐人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要求受捐人返还款项,同时要求受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情节恶劣,非法获得的募捐数额巨大,则会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就上升到刑事追究的标准,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