叼死鸭下跪的行为侵权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广西宜州市六坡村两名14岁的少年,拿着编织袋在村中偷鸭,被村民逮了个正着。抓住两人后,村民们没有报警,而是对两少年进行了体罚。
村民首先强迫两人用嘴咬住鸭子颈脖,跪在路边示众,一位村民觉得这样还不够泄气,又把两只鸭子的脚绑起来,加挂在两人的颈脖上,变成了每人“挂着”三只鸭子跪在路边。
在古代,人们对待违法者,常常采用“复仇”的方式,这种方法充满血腥和暴力,也不利于解决社会矛盾,反而会增加仇恨。经过长足发展,法治文明应早已深入人心,对违法者、罪犯游街示众也是过去的新闻,罪犯也享有人权,也享有尊严,法制社会,追诉罪犯也应该依法进行,当公民发现违法犯罪时,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就是公安机关处理,也要采取人道、文明、法律所规定的方法,不得私自用刑,采用肉刑变相肉刑等方法。
私自处理违法者和罪犯,是落后思想的体现,是违法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众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有权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自助行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例如,对小偷可以采取拦截、追赶、绊倒等行为,夺回所偷盗的财物、必要的暴力行为防止逃跑等,对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有权扭送司法机关。这些行为属于社会所鼓励,在法律上也是合法。
在该事件中,公众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两位少年违法行为发生中和结束后,应该选择报警,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而不应该私自处理,逼着让少年用嘴叼死鸭,把死鸭挂在少年的脖子上,逼其跪在地上示众。表面上看来,这样的行为让村子里的人解气了,可以让两个少年吸取教训。但是,这些行为已经突破法律的底线,行为人已经严重侵害了两位少年的名誉权,并且会在心灵上留下永久的伤害,反而不利于少年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时,也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不利于对未成年的正确引导。司法机关追究偷盗者的法律责任与追究者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冲突,不存在抵消和相互免除。
本来是想惩罚违法者,解心头之恨,但是,因为没有掌握好法律的边界,反而侵害了违法者的名誉权,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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