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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受北京广播电台邀请,于2014年6月10日做客北京交通广播103.9《新闻直通车》栏目对“动物保护与狗肉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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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吃狗肉是个人传统个人自由,但是如果狗肉作为一个商品进行交易,那么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其他相关规范要求的法律程序这是一个细节,第二个细节我们认为虽然政府没有主导,政府没有组织,违法的食品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肉制品或者是来源不明的肉制品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处理,我们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违法的运输、生产、销售狗肉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取缔,第三个层面:我们认为,区分是否是优秀传统和当前法律的关系,一个优良的传统,或者是一个多年遗留的传统,但当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应该向法律妥协,另外,动物、禽类如果成为食品,但是享有生命,应该尊重生命,在消费动物的时候,要让动物减少痛苦,同时要让动物在宰杀、销售时减少对未成年人、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比如当街进行宰杀或者当着未成年人的面进行宰杀,那些痛苦的场面,有必要进行制止。
主持人:如果依照您所说,我们满足食品卫生防疫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满足了动物福利方面的要求,那么食用狗肉是否可以?
李律师:从个人消费角度上看,个人消费狗肉是个人的自由,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争议的,第二狗、猫类这些和人类特别紧密的动物,能不能纳入食品范围,这个在国际上存在争议,但是从国际的趋势上看,大家提倡对猫狗这些动物由于和人类关系比较紧密,人类尽量不要食用它们,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它不是食品。
主持人:这是李律师他们的一个观点,主要是强调要保证动物福利这是第一点,第二要保障动物的检疫。因为现在很多上市的狗肉可能来源都不明,他们不像鸡肉鸭肉,牛羊肉有固定的饲养场所,那么这些狗都是从哪里来的?又是否符合卫生条例?能不能食用?这是他们所关注的一个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