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给他人拍照,是侵权行为
2013年12月6日上午,我接受北京广播电台《警法在线》栏目邀请,对“ 妇女讹诈老外事件,拍照者道歉诚意不够”进行点评。12月3日上午,名为“北京街头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疑遭讹诈”的图片新闻刊登在各大门户网站,引发网友热议。图中可见一位中年女子倒地,并抱住外国男子和摩托车。新闻的文字描述中,称“一名女子在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旁边时突然摔倒”。我在节目中观点如下:
一、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案来看,摄影者侵犯了这位女士的民事权利:名誉权和肖像权。
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要件之一要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突破,即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几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同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的范围和程度一致。
四、原则上应该经过权利人本人同意,才能予以拍照。如果对他人肖像不当使用,即使使用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以下是节目实录:
收听链接: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1404&start=20131206102000
主持人:李律师好。
李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从法律上讲,现在事情的进展是,拍照片的人因为他的照片而导致舆论一边倒。一开始都说这位大妈是讹上了这位扶她的外国小伙子,现在这位拍照片的人已公开道歉,只是他并没有把自己的真名署上,也没有登门道歉。那么拍照片的人从他的行为中侵犯了李大妈的什么权力,他本人又该怎么来消除影响呢?
李律师: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来看,拍照片的人侵害了李大妈的两个民事权利。第一个是,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不受贬损或者歪曲的相关报道。本案来看,拍照片的人未对现场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断章取义,加上个人倾向性的意见进行报道,况且在全国甚至国际上造成了不好影响。因为本案涉及外国人,对于外国人国家法律在保护方面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还有,普通网民对外国人和本国人发生的一些纠纷关注度更高,这样的话,对这位女士而言,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不良的评价,同时在精神上也会造成一些损害。
主持人:那么作为拍照片的人他应该用什么方式消除这些不良的影响?
李律师:我第一个说的是侵害了这位女士的名誉权;第二从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公民享有自己肖像不被他人未经同意情况下进行使用,或者进行歪曲性地报道。本案来看,拍照片的人还涉及侵害这位女士肖像权的行为,也就是侵害这位女士名誉权的同时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因为公民享有肖像未经同意不能被他人使用,例如进行一些报道等,但是报道一旦歪曲或者作为其他用途,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那么从本案来看作为拍照片的人,我看到他道歉的内容,并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承认使用了不严谨、不详实,况且有倾向性,以及存在夸张性的描述,这些违法性他已经意识到了,但是他在做出道歉的同时可能存在一些不严谨的地方,比如说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对他人的名誉权或肖像权侵害,那么有个恢复、停止侵害、或者赔礼道歉承担责任的相关方式。那么它有个要求,你在什么范围内造成了侵害,应该也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这次来看的话,我在前面提到了在全国内范围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甚至在国际上造成影响,他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应该更高。应该在它的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况且刚才我在节目里谈到了,他本人还对他的个人信息也就是侵权人对他的个人信息还没有对社会进行披露,这样证明他还是缺乏诚意,况且不符合法律要求。
主持人:你也认为他是缺乏诚意的道歉?
李律师:对,缺乏诚意的道歉,况且他的道歉还未达到自己之前的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的范围。
主持人:那么李大妈说到,她也认为道歉人现在的道歉没有诚意,包括对方把短信发到了李大妈的手机上仍没有点明自己的身份。你认为李大妈可以用什么方式为自己的名誉找一个说法?
李律师:当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处理的途径有很多。第一,她可以和侵害人进行协商可以提出自己的相关要求,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赔偿其她损失。本案来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肖像权、名誉权属于人身权的范围,当侵犯人身权时如果对受侵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本案来看,这位女士已经受到全国网民内的指责和谩骂,那么她的精神遭受了损害,在本案也可能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可以协商要求,他要按法律规定,按照这位女士的要求去做,就是说这位女士可以指定媒体、指定范围内在什么刊物上媒体上赔礼道歉,况且道歉内容经过受害人确认。第二,如果受害人不满足这些要求,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从本案来看如果个别媒体在审查不严或者进行转载或在使用过程当中存在不实的报道,也负有一个积极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的义务。如果诚意不够或消除影响不到位,作为受害人也可以把它作为连带被告或共同侵权人进行追究。
主持人: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希望李律师简短的和大家说说,现在有很多马路上的摄影爱好者,媒体的同行也好,喜欢拿个摄像机投影机就对人拍,如果被拍者不同意的时候,他是否有权利制止这种行为呢?
李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也就是说拍了他人的肖像,或者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一些活动的时候,原则上要经过本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同意,就是侵权。
主持人:也就是说即便不是为了营利,也是侵权的?
李律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它应该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条规定已经被突破,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李律师,再会。
李律师: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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