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动物频伤人,刑法打击没商量
近期,中国各地连续发生烈性动物伤人事件,在一个月内,辽宁大连接连发生藏獒咬伤九旬老妇、咬死3岁半女童的悲惨事件,北京平谷、昌平也发生路人被藏獒咬伤事件,遵义发生两只恶犬咬死晨练老人事件,四川泸州、山西运城等地也有类似事件发生。“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危害之大,触动了人们的神经。
博主在2013年5月31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今晚拍案》节目中,对“遵义两只恶犬咬死晨练老人”事件进行了法律点评,博主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已经认识到烈性动物对社会的严重危害,频发受害人被咬伤、咬死的极端事件,对那些违规、违法饲养烈性动物致人严重伤亡的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不足以对违法、违规饲养烈性动物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难以对受害人和家属做到有效抚慰,不利对社会安全环境的保护,更多的无辜人难免“飞来横祸”的伤害。
早在2011年之前,醉驾是否入刑,全国上下,争论非常激烈,呼吁入刑的认为,醉驾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该种行为会危害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的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反对的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能用其他手段救济的情况下,不宜动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再一点,《侵权责任法》已经对人身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能做到对受害人的有效保护。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醉驾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行为有了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在全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很多的“马路杀手”得以遏制,人们安全生活的环境得以了有效保护。“醉驾入刑”是积极的,是进步的,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烈性动物的人工饲养,也是近年来才多发的现象,人们在自己吃饱、穿暖后,开始最求生活之外的东西,饲养一些宠物满足自己的爱好。这是个人自由的体现,但是每一个人的自由行使是有限度的,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利。养犬是你的自由,但是作为生活在社会大家庭的个人,你要对其他人的健康、环境的安宁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烈性动物的种类不断在更新,不断在变化,有些人还冒着法律的风险携带烈性犬入境,还有人通过生物杂交,产生新的物种,这些物种的危害究竟多大,人们在逐步的认识和感受。
烈性动物的习性也是千变万化,况且人们难以做到对其有效的控制,随着环境、温度、外力等因素的变化,随时会发生变化,再聪明的动物,难以做到人的理性。
烈性动物的危害也是巨大的,一旦发生伤人事件,速度快,难以有效控制,况且烈性犬的攻击性非常明显,更容易造成不特定人和财产的损害事件。
随着社会发展,人的权利意识增强,就给生活的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爱自己,也要关爱他人”是对防止侵权事件多发的价值要求。《侵权责任法》多个条款,对动物伤人事件如何承担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正因为有了如此多的条款,很多人认为,“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的事件,受害人适用民事侵权就可以获得救济,不应该追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刑事责任。对该种观点,本人表示反对,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危害认识不断深入,该种行为随时会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特征,对于轻微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事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但是对于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该责任人按“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这二者救济手段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矛盾。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宜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追究刑事责任。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形式也是千变万化,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危险方法”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发展,更多行为的危害被人们所认识,将有更多的犯罪会依据“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刑法》调整,这样更有利对社会的保护。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事件多发,并且往往是后果严重,我们的《刑法》应该有所作为,“乱世用重典”,对漠视他人生命健康,违法、违规饲养烈性动物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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