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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松岗街道办现场击毙犯罪分子开枪民警奖励10万元公务员法杂谈 |
近日,深圳松岗街道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对辖区派出所的各项具体打击犯罪工作列出详细奖励标准。其中“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的,每宗给予派出所开枪民警奖励10万元”的内容引发质疑。
本人认为,深圳松岗街道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明显违法。请求不要拿公众的钱,自己当好人。
2、罪犯也具有人权和相关权利,是否击毙罪犯具有严格程序,应该从严掌握,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说了算,街道办无权对罪犯是否需要击毙作出干预。
3、击毙罪犯具有严厉的程序,如果不符合条件,随意击毙罪犯,属于违法,情节严重,警察涉嫌故意杀人,警察不但不给予奖励,还要给予处罚。
4、警察如果按正常程序击毙罪该击毙的罪犯,属于人民警察的正常工作职责,不应该得到奖励。应该当场击毙的罪犯,警察故意不击毙罪犯,属于消极怠工,属于不履行工作职责,属于不作为,情节严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何来奖励的依据?
5、对民警工作优秀的进行奖励,也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事情,况且得严格依据《公务员法》关于奖励的程序办理,也轮不到街道办来奖励。
6、街道办拿公款奖励不该奖励的人,违背了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侵害了普通公众、纳税人的根本利益。
7、街道办的奖励政策,会起到不良的社会导向,可能会鼓励公安人员随意开枪。个别案件,会侵犯罪犯的人权。
8、街道办奖励“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的警察”,违背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属于越权,还加重了公众的负担。
深圳松岗街道办“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明显违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重干扰司法公正,属于超越工作职责,增加了社会负担,应该尽快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