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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客《今晚拍案》,点评“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案件。

(2012-09-13 15:49:15)
标签:

延安8.26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

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死亡赔偿金

分类: 以案说法

做客《今晚拍案》,点评“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

 

收听网址: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20827200000

   受北京广播电台的邀请,于2012827日晚上2000做客北京故事广播《今晚拍案》节目,点评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这里是《今晚拍案》,欢迎各位听众收听。826日凌晨,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境内的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附近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满载旅客的双层卧铺客车与一辆运送甲醇的重型罐车发生追尾碰撞,并导致两车起火,事故已经导致36人死亡。发生事故的客车核载39人,实载39人,事故发生以后,有3人逃生。这辆客车并没有出现超载的情况,这起惨烈的事故与一年之前京珠高速公路河南信阳的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的燃烧事故非常相似。出事的客车都是长途卧铺客车,死亡人数也几乎都是所有的乘客,而且事故的发生也大多数都在凌晨。京珠高速公路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在凌晨的343分,而这次延安的特大事故则发生在凌晨的2点40分左右。

    根据最新的消息显示,目前来看,死者家属的相关赔付问题已经初步确定了方案。在今天下午,相关部门举行了事故善后处置小组的新闻通气会,也介绍了工作的进展。事故已经过去一天多了,截止到今天上午,3名受伤乘客当中的两名重伤员依然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还没有脱离生命危险。下午他们将被转到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救治。另外的一名伤者是50岁的王先生,是从卧铺车的上层逃生过程中伤到了小腿,伤势相对比较轻,现在医院救治,未来几天有望出院。相关部门负责任介绍说,针对36名遇难者,当地成立了36个工作小组,每组3人。遇难者的赔付标准,虽然说目前还没有确定,但是已经有了初步的方案。另外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要确定赔付标准,筹集赔付资金,保证赔付到位。这个事件发生以后,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目光,也使大家更加关注双层卧铺客车的安全问题。由这样一起事故能够引发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些法律问题呢,下面为您邀请到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从几个方面分别给大家说一说。李律师,您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律师好!第一个方面,我想咱们先关注一下对于死伤者的赔付问题。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死者应该获得的赔付都包括一些什么样的内容?

李伟民律师:是这样的,本案是一个非常极端,也非常让人伤心的一起事件,发生本案件后适用的法律非常繁多。在本案中要适用到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国家相关的实施条例、司法解释。这起事件发生在陕西省境内,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陕西省即行为发生地的标准。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达成一个共识,以事件发生地即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最高标准来进行赔付,这样就可以达到对受害人的一个帮助。首先,确定2011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陕西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245元;其次,将受害者所受到的身体伤害进行分类。然后,根据应赔付的项目计算赔付总额。在这起事件中,有受伤的、有死亡的。对于受伤者,应该赔付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对于已经死亡的36名乘客,应赔付的项目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中最大的一项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结合当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60岁以下乘20年,陕西省的标准应当是364900元。在另外一点来看,这起事故对受害人的家属会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可以在一定的赔偿范围内予以处理。

主持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问您,刚才您为我们大家介绍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那么这个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呢?

李伟民律师:这起事件还有待相关部门来查证,如果说司机是由于疲劳驾驶造成了本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机驾车上路属于职务行为,其为运输公司的员工,而运输公司和每一位乘客之间又存在一个运输服务合同关系。这就应当由运输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这是以运输公司没有缴纳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运输公司在向国家缴纳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责任险或者其他的商业保险,那么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外的损失,应当由运输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事件当中,如果司机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作为运输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的管理制度向司机进行追偿。但是本事件非常极端,其中一个司机已经发生死亡,追偿已经没有意义。

主持人:这样一个事故,可以说是司机在履行自己的职务过程当中产生的这样一个问题,那么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之后,会不会有人或者相关的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呢?比如说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李伟民律师:从这起交通事故来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司机没有死亡,他就要承担交通肇事罪。我们国家同时在刑法中规定了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事故肇事罪条款之间可能会产生争议。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发生在道路交通过程中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发生在工厂、企业内部由于车辆造成一些损害的则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我国公安部包括地方的公安机关包括公路管理机关都有相关的规定,长途客运车辆在凌晨2点到凌晨5点之间应当进行强制休息。因为根据人的正常休息规律来看,这段期间驾驶人员容易疲劳。在本事件当中,事故发生在凌晨2点后,也就是说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车辆管理部门是否要依据刑法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目前来看可能还存在争议。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现定于工厂或者是相关的机构内部,是存在于生产和作业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道路上究竟是适用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法律,还是认定其仍属于生产作业范围应适用与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呢?如何认定就存在了很大的争议。我个人认为两罪之间可能会出现重叠,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是独立的,如果说后来查实车辆运输部门没有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司机凌晨2点到5点运作的行为故意视而不见,对司机不进行教育制止,我们可以认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况且造成严重后果,这就可以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应机关包括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那么这些是有关由这起事故引发的相关的法律问题,非常感谢来自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谢谢李律师参加节目。李律师再会。

李伟民律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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