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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客《今晚拍案》,点评“司机撞死自己,保险公司赔不赔”案件

(2012-08-25 20:51:21)
标签:

司机撞死自己

保险拒赔

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

第三者

格式合同

杂谈

分类: 以案说法

做客《今晚拍案》,点评“司机撞死自己,保险公司赔不赔”案件

收听网址:http://audio.rbc.cn/play.form?programId=27&start=20120817200000

 

受北京广播电台的邀请,于2012817日晚上2000做客北京故事广播《今晚拍案》节目,点评“司机自己撞死自己,保险公司赔不赔”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今天我们来关注这样一件离奇的案件

司机刘某被自己驾驶的车给轧死,这场离奇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继而又引发了一场稀奇的保险合同诉讼,顺义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可能很多朋友听了觉得很奇怪,怎么会被自己开的车压死?这件事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我们先把事情发生的经过跟各位听众介绍一下。

2011830日午夜,刘某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顺义区京承高速进京方向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一辆在应急车道内驾驶的货车左侧相撞,刘某被从驾驶室前风挡玻璃甩出车外,摔在车道内,此时牵引车仍在向前惯性行驶,刘某被牵引车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事发时的现场照片显示,刘某的下肢当时被压在牵引车轮胎之下。刘某死亡后,顺义区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刘某系交通事故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身体所受损伤碾压可以形成。交通队最终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刘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机,刘某的家属将物流公司老板张某起诉到法院索赔,后来案件判决,张某共计赔付给刘某家属各项费用40万元。张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这40万元.张某于2010年为出事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然险,保险额分别为24.4万元和50 万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赔偿呢?保险公司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系本车司机,属车上人员,不是保险车辆的第三者,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事发时刘某被摔出车外,落地后发生被该车碾压的交通事故,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

这种事很少见,自己撞死自己,听起来不可思议,但是这样的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后来记者经过查询发现全国不止一家法院曾审理过,司机被自己车辆撞死的保险合同纠纷,这样的死这算不算“第三者”往往成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的焦点,但由于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范可循,各地法院对此类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别。

   举个例子比如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为停车后司机没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溜,司机被自己的车辆挤死在墙上。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是张某已经停止驾驶行为,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司机已非车上人员,与一般的行人无异,因此法院认为,此司机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最后,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31万元给运输公司。

还有一件事是发生在去年的1017号,淮安市司机董某停车后,同样没拉手刹下车,导致自己的车向前溜行,将董某挤在墙上当场死亡。淮安市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董某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原因有二:一是“交强险’是保护保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本车人员包含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员;二是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死亡,应由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失后果,保险公司为其买单不合法理。

两家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这起案件很有讨论的余地,那么在这样一起司机自己轧死自己,保险公司到底能不能将其作为第三者?有值得探讨和关注的地方,下面我们为您请到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跟大家分析一下,李律师,您好!

李伟民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律师,今天我们讲了顺义法院和厦门思明区法院等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那么您觉得您从一个专业的法律专业人员来分析,这样的情况,事主到底能不能算为“第三者”?

李伟民律师:我的观点是:可以算为“第三者”。

主持人:为什么?

李伟民律师:当公众听到“司机撞死自己”的时候,在本案当中我们应该作一个区分,如果司机是故意撞死自己,那么司机存在自杀或自残行为,这是一个故意行为,保险公司肯定不予理赔。但是本案中司机在非故意轧死自己的情况下,是一个过失行为,由于车辆发生意外对司机本人造成了伤害。这种情况下司机算不算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此类事件是很少见的,保险公司作为公众性服务公司,应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或者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应该给受害者赔付,这样不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经济压力。从社会责任层面、形象层面来看保险公司应该给受害人积极赔偿,从法律层面看,也有足够的理由可以把此类受害人必要时解释为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

主持人:怎么解释呢?

李伟民律师:“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大家可能会产生歧义,谁是第三者。

该险种和另外一种险种对应,叫“司机责任险”,也叫“司机座位责任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由于造成驾驶座上的人员伤亡,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其实这两个险种对应来看他是以车辆上驾驶员的座位来做区分的,并没有以身份作区分,就是说司机在座位以外遭到损害,保险公司都应该赔付。在我们刚才讨论的案件中司机在第一次发生事故时,从驾驶舱抛出来躺在路面上,其实已经离开了车辆,后面的挂车由于惯性前行造成伤亡,等于是二次事故的二次伤害对司机造成死亡的后果,其实就是司机在该情况下就是“第三者”,与车独立的一个非常普通的正常人。保险公司应该以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偿。

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就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利用方便没有和投保人充分协商的一个合同。法律就赋予保险公司一个更高的义务,对司机下了车离开座位后在车前或车后、在路面对司机造成损害,是不是保险合同的第三者?当保险条款合同产生不同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主持人:法院到底会做出怎样的判决,这起司机刘某自己撞死自己的案件我们将继续关注。非常感谢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谢谢李律师参加节目,李律师再会。

李伟民律师: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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