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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人狗该不该处死刑?

(2011-11-29 11:50:50)
标签:

李伟民

法律

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

处死

虐待动物

分类: 社会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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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姗姗/插图J231

博主接受《北京晚报》采访:受伤者无权要求法院处死咬伤自己的狗

  转自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 王蔷

  北京密云县一位养犬的老太太因为被邻居家的狗抓伤,怒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狗主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外,还要求追究肇事狗的责任,强烈要求将狗处死。目前,北京密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这起要求处死肇事狗的官司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咬人的宠物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宠物的主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责”?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的相关人士。

  案件

  被犬抓伤 要求处死

  密云法院的唐汉玲法官介绍,原告是年近七旬的张老太太,而被告是她的邻居杨某。据张老太诉称,2011年7月,其邻居杨某家的两只狗追逐张老太家的狗至张老太家门口。张老太遂急忙关门,在关门之际,邻居杨某家的两只狗将张老太的左腿抓伤出血。

  后张老太找邻居杨某理论,杨某最初态度不错,承认系其饲养的狗抓伤张老太,要张老太先去看病。张老太遂先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等。谁知张老太打完针后要求杨某赔偿损失时,杨某态度大变,不再承认张老太的伤系其养的狗抓伤,拒绝赔偿损失。

  张老太觉得杨某实在可恨,遂起诉至法院,除要求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还强烈要求处死杨某所养的“肇事狗”。

  被告杨某认为,原告张老太家也养了狗,到底是谁的狗抓伤了张老太说不清楚,即使是自家养的狗抓伤了张老太,也并非系其指使,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唐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法院受理因宠物引发的官司不少,但要求将肇事狗处死的还是首例。目前这起案件还未开庭审理,而张老太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只能等开庭后才能作出判断。

  1

  狗是主人的物 咬人责任主人承担

  据了解,目前北京登记在册的宠物犬将近百万只,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0年就有3万多人被咬伤。因宠物犬伤人引发的纠纷、官司屡见不鲜,受伤者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情理与法律上的支持,但张老太要求将肇事狗处死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呢?

  “人咬人还要判刑,何况狗呢,我有一次被狗咬伤了,第二天就找人把那家的狗打死了。”一位看了这条新闻的网友如是说。“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怎么能说处死就处死呢?张老太提出这样的要求,亏她还是养狗的!”另一位养犬的网友则非常气愤。

  “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包括《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个请求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张老太的诉讼请求在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

  “肇事狗在本案中只是一个物,不是活生生的民事主体,只能作为民事活动中一个物来看待,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李律师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物只能作为物来对待,动物并没有民事主体资格。

  李律师介绍,目前个别国家的法律上有突破,虽然把动物归在物的范畴里,但是作为特殊的物来对待,动物是有生命的物。如果把动物作为权利主体,那判定动物承担民事责任就符合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是不承认动物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

  “对动物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后,其地位就会提高,滥杀动物、虐待动物都会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这就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赋予动物民事主体资格的呼声还未予以认可。”李律师说。

  对张老太提出处死肇事狗的要求,李律师认为,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张老太的要求可能看起来合乎情理,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也有问题。人类现在处于高度发达、高度文明的发展阶段,动物也是一种生命,如果造成侵权,应由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对受害人进行安抚或者补偿,如果因为受害就要求把动物处死,这等于是一种复仇,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从人道主义方面来说,动物也是有生命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张老太要求处死肇事狗的诉讼请求。”

  2

  无特殊情形 主人都要承担责任

  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民法典,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来看待的。

  密云法院的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上,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也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除非狗主人有证据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并加重了宠物饲养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李律师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饲养动物的主人,除非自己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都要担责。

  而《侵权责任法》遵循的是对侵权结果进行填补性赔偿的原则,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8种承担责任的方式,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并没有张老太提出的这种“处死肇事狗”的方式。

  该法还明确了动物主人无法免责的两种情形,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受害人是否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3

  确有狂犬病 狗咬人会被处死

  北京和外地都曾发生过烈犬咬人致死的案例,如果发生这类惨剧,恶犬难道真会“逃脱法网”?

  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重庆发生了一起烈犬咬死人的事件。某别墅内两只分别名为“巴顿”和“来福”的犬攻击了一位客人,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未能挽回生命。因之前该别墅就发生过烈犬咬人事件,为了防止悲剧再次发生,当地警方与犬只主人多次交涉后,对两只犬实施了安乐死。

  李伟民律师介绍,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饲养宠物咬伤他人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只是一些地方性法规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但仅限定在宠物存在饲养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携带其他重大的疾病等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要求处理存在问题的宠物犬,应由政府行政机关等部门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行为。如果相关部门对此不作处理,属于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所以,受害人不能按照民事程序要求法院处置有问题的宠物,而应该先走行政解决的途径。

  养犬管理部门介绍,按照北京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咬伤张老太太的狗被送至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部门,由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后,确认患有狂犬病,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其实,咬人的宠物犬多数是“无辜”的。法官介绍,在大多数“狗咬人”的官司中,狗咬伤他人,主要是由于主人未尽到看管的责任。因此“狗之祸,实乃人之责”!

  李伟民律师介绍,饲养宠物致他人受伤,在民事上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主人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养犬人故意驱使宠物伤害他人,则根据《刑法》以及《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情况中管理者的行为状态,认定管理者是属于过失还是故意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据此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处理。因此,作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对他人的伤害,只有这样,才不会让主人或者宠物受到法律的惩罚。


  链接

  外国宠物犬伤人怎么办

  在英国宠物犬的脖子上都挂牌写明主人姓名、住址,否则将作为无主犬收容,伤人的犬如被鉴定富有攻击性,还将被处死。

  美国纽约有《恶犬法案》,禁止豢养对人进行无故攻击、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所谓恶犬。如果一只犬已被认定为恶犬,主人没有严加防范或处理,导致该犬再次咬伤、咬死他人,犬主人将被判入狱3个月,同时罚款1000美元。

  新加坡规定,养猛犬的主人必须为其豢养的犬只投保10万新元的第三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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