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衣警察随意打人涉嫌犯罪
今日,新民网报道“湖北厅级官员家属在省委门口遭便衣警察殴打”,6名打人者是具有执法权的人民公安,面对手无寸铁的58岁女性,大打出手长达16分钟。当日下午5点多钟,武昌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武昌区公安分局政委,水果湖派出所所长等一行看望陈玉莲,分局政委说:“领导知道这事后很重视,你看我第一时间赶了过来。”并说,“误会,纯属误会,没想到打了这个大领导的夫人”。网民对这位分局领导的话进一步质疑:从领导这话不难发现,一是打人是正常的,只不过今天打错了,所以称误会;二是因为你不是一般上访群众,而是省委大院领导家属,所以误会了;三是打人也是工作任务。还有人质疑,“领导的夫人不可以打,那老百姓就可以打了?”
作为法律人,我想说,该事件中,打人者具有严重的违法情形,不是简单的道歉那么简单,公安人员的打人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他们的行为比普通的打人事件更为恶劣,应该得到更重的处罚。从报道来看,这几个打人的“人民警察”至今还逍遥法外,难怪有人质疑,“领导的夫人不可以打,那老百姓就可以打了?”这是大家对法律的质疑,这是大家对公正的怀疑。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民事主体不论出身、大小,都应该平等。
首先,人民公安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该事件中,公安人员没有这样做;其次,该事件中没有被执法的对象,这些警察只能针对故意扰乱政府办公秩序,冲撞政府的行为履行职责,没有违法者,也就不存在履行公务的问题;再一点,人民警察根本就没有打人的权利,假如碰到真正的违法者,哪怕是罪犯,这些人也享有人权和基本的尊严,人民警察也不能随意殴打或者体罚他们。更何况面对“良民”,人民警察更应该保护这些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该事件中,不但没有保护人身安全,反而给人民造成人身损害。从相关报道来,该受害者由于被打后伴有脑震荡和休克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可能已经构成轻伤,那么打人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对打人的后果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从现在情况看,受害者构成轻微伤是百分之百的,那么依据相应法律,也应该对打人者进行拘留。况且该事件发生在省级人民政府机关门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化影响,对国家机关造成负面的影响,应该从重处罚相关打人者。
难道他们是人民警察就可以逍遥法外?答案是否定的,相关国家机关应该启动相关程序,比如拘留打人者,或者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还受害者公道,给该事件公正,以树立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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