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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三乘客告海航停飞"续:海航被判赔偿

(2010-06-02 12:01:33)
标签:

律师

海南航空

深圳机场

取消航班

告知义务

赔偿损失

欺诈旅客

杂谈

分类: 以案说法
              "三乘客告海航停飞"续:海航被判赔偿乘客改签差价
                    2010年06月02日 09:07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刘杰

  海航以“深圳机场关闭”为由取消航班,当晚仨乘客改乘其他航空公司飞机,却顺利飞往深圳。乘客认为海航存在欺诈,告上法庭索赔双倍票价(本报5月11日曾报道)。昨天上午,朝阳法院认定海航行为违反了告知义务,判决其赔偿乘客机票改签差价840元。

 

  去年7月5日下午,律师李伟民和两名当事人准备搭乘海航的HU7701航班前往深圳,参加次日的庭审。因遭遇雷雨天气,航班延误7小时后被宣告取消,理由是深圳机场关闭。但是当晚11点,李律师三人改乘南航的航班,顺利前往深圳。

  三乘客认为,南航飞机能够顺利飞抵深圳,说明深圳机场并未关闭,海航给乘客的取消理由是不成立的,存在欺诈,因此告上法庭,双倍索赔机票款、经济补偿等5900元。

  海航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海航延误和取消航班,均是因为天气原因,深圳机场采取了临时航空管制;且航班取消后,海航给乘客提供了餐饮和住宿,已经尽到义务。

  法官在审案时查明,海航是考虑到次日早晨深圳机场因维护跑道而关闭,才取消了航班。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此案。法庭审理后认定,海航延误航班并告知乘客天气原因,不存在过错;但取消航班时,海航并没向乘客告知真正原因,而是称“当晚机场关闭”,这违反了重要事项告知义务;航班取消后,海航也没考虑李律师三人的具体需要,为他们安排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签转给其他航空公司,也是构成违约的。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海航需赔偿李律师三人机票差价840元,同时驳回其他诉求。(记者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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