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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触高压线失三肢 人身损害赔偿一波三折

(2010-05-27 14:34:11)
标签:

法律

人身损害赔偿

高压线路

钟冬娣

江西省

杂谈

分类: 以案说法

                  面对法院错误判决,博主愤而点评     见法制日报,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0-05/27/content_2156675.htm?node=7880

    她叫钟冬娣,福建省长汀县人,原本是一个拥有美满家庭的幸福女人,但是一根高压线却夺走了她的健全之躯。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生活的重担,无奈之下,她和家人走上了诉讼之路。但是,谁也没料到,这条路却是异常崎岖。

  提起“高压电”3个字,原本平静的钟冬娣情绪突然波动了起来,嘴唇颤抖,哽咽得有些说不上话来。

  “我真的记不起来当时的情形,双腿和胳膊被截肢真是让我不想活了。”面对记者,钟冬娣尽量压抑着自己的哭声。

  在家人的帮助下,情绪过于激动的钟冬娣被搀扶回了卧室休息,

  她的丈夫王先生告诉记者,妻子其实可能也是潜意识里不愿意回忆起那段记忆,对她来说,那实在是一场灭顶之灾。

  2007年3月12日,钟冬娣到娘家———江西省瑞金市探亲,期间跟随姐姐、姐夫去别人家帮忙建房。下午3时许,姐夫站在地面上,姐姐站在一楼楼面上,钟冬娣站在二楼楼面上,依次传递钢筋。在传递至倒数第4根钢筋时,站在二楼楼面传递钢筋的钟冬娣被高压线吸附。

  钟冬娣立即被送往医院……出院时,钟冬娣成了一个右上肢缺失、右下肢膝关节以上、左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残疾人,经鉴定其为伤残一级,终生依赖完全护理。

  2008年年初,早已是捉襟见肘的王先生多方举债,带着钟冬娣到医院安装了假肢。

  采访过程中,趁妻子不在的空档,王先生悄悄拉住记者,小声说道,为了装假肢、打官司,他已经背着钟冬娣偷偷地把他们唯一的财产———单位的集资房典当给了单位。

  “这还是单位照顾我们家的情况,一次性就给了8万块钱,还以1万元的低价典租给我们5年。”说起这些,这位年近40的男子眼眶开始发红,声音哽咽了起来,“要是5年后还不起这8万块钱,这房子就要被单位收回了。”

  这时,情绪渐渐稳定下来的钟冬娣,带着假肢从卧室一瘸一拐地走了出来,看得出她走得很费力。

  “我和丈夫白手起家,因为我们没有文化,再苦再累的活我都干。姐夫说让我跟他们一起去给别人家盖房子做工,工钱平分,我就答应了,因为以前也经常做建筑方面的活。”钟冬娣一边抹着眼泪一边对记者说,“要不是舍不得丈夫和儿子,我早就活不下去了。”

   一审二审判决大相径庭

  事故发生后,钟冬娣将瑞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瑞金市国土资源局、瑞金市城市规划局、瑞金市广播电视台(高压电线产权人)、房屋所有人及其所在地沙洲坝镇人民政府、自己的姐姐姐夫告上了法庭。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钟冬娣案适用无过错原则,瑞金市广播电视台作为发生事故的高压线路产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赔偿钟冬娣各项损失的10%,共计13万余元;瑞金市供电公司作为发生事故的高压线路的管理维护人,未履行对违章建房的制止责任,也未向上级部门报告,且在发现违章建房后未及时通知该线路的产权人,存在明显过错,判赔钟冬娣各项损失的25%,合计34万余元;另外,房屋的所有人赔偿钟冬娣各项损失的40%。

  判决下达之后,钟冬娣和瑞金市供电公司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但是,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却让满心期待的钟冬娣“大失所望”———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法院的理由是房屋主人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且收到停建通知之后仍然擅自兴建至第二层楼面,明知离高压线很近,施工存在重大隐患,却未尽到防范隐患的义务,应负主要责任。同时,钟冬娣姐夫作为承揽人应当对安全施工负有责任。

  此外,二审法院还指出,瑞金市供电局架空的事发电力线路在房屋主人建房之前投入使用,其安全设置符合相关标准,且设置了警示牌,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且钟冬娣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有责任。她在传递钢筋时将钢筋伸向导线,引发了事故,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向导线抛掷物体”以及“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应当自负责任。

   供电局:“以前都是当事人自己负责”

  “6米长的钢筋,我怎么可能‘抛掷’得起来”说起二审的改判理由,钟冬娣再次激动了起来。

  带着钟冬娣的疑问,记者来到了江西省瑞金市供电局采访。

  “当时他们在专线下面建房,建房没有土地证没有规划证,在事发前我们已经发了《违章建筑整改通知》。但他们私自开工,应该负全部责任。而且在出事前,规划局下了通知让他们停工,我们也下了整改通知。”供电局的两位工作人员交替着向记者叙述道。

  此外,供电局的副经理告诉记者:“这个案子他们自己应该负全部责任,但是说跟我们没任何关系也说不过去,毕竟是我们的电线,所以我们出于人道主义,给了他们2万元。”

  “那条线是我们的专线,线上面挂有牌子。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谁有产权谁来负责啊。”坐在副经理对面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每年都有很多这样的事情发生,基本上都是自己负责的。

  事故现场:高压线下仍“蜗居”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的情况,记者随后专程赶到了事发现场。

  顺着村民手指的方向,记者看到,当年使钟冬娣险些丧命的那栋房子已是人去楼空,房子上面残缺不全的砖头参差不齐。

  据村民回忆,钟冬娣当时就站在高一些的砖头上面接钢筋。放眼望去,这条高压线与一层房顶的距离不超过2米。

  而就在出事房屋的隔壁,距离高压线同样“近在咫尺”的一套一层楼的房间里,至今仍住着一家老小。

  “我们这房子是几年前在别人手里买来的,土地证房产证都齐全,后来住进来没多久隔壁就出事了。”说着,这间房屋的主人指了指楼上的高压线说,这条线离他们这么近,家人一般都不敢上楼,整天住得提心吊胆的。

  据这名房主说,出事前后都没有见过供电局的人来对这条高压线做安全防护工作,沿街的这一排房子好几家离线都很近,都是有房产证、土地证的,也不知道该找谁,只能是自己小心点。

  再往前走大概四五十米,几经指认,记者才看到了供电局的工作人员曾经提到的高压线上的那块警示牌。经测量,这块牌子长约60厘米,宽约15厘米,悬挂在7.5米的空中。

  据一位自称在这一带最早建房的杨姓老人介绍,1999年时,供电局与在高压电线下建房的人家签订安全协议,协议规定,如在高压线下建房出了什么事故,后果自负,供电局不承担责任,“后来,再在这里建房好像就没有人管了”。

  记者了解到,钟冬娣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0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下发了立案审查通知。但截至记者发稿前,3个月即将过去,法院方仍无任何消息。记者近日就此案到江西省高院采访,遭到拒绝。

  记者翻阅相关资料发现,高压电触电致人身损害案近年来呈上升的态势,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有些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作出裁判完全相反;赔偿标准不统一,低的几万元,高的达几百万元;责任主体也是认定不一……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出台了(2001)3号《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解释》,为法院处理这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各地法院在对该解释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理解不同等原因,造成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结果各异的判决。

  “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的案件是特殊侵害人身权的案件,适用特殊的侵权原则,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长期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李伟民说,该类案件首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李伟民进一步指出:“要让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有下列的要件:有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有侵害后果的发生,侵权人必须要有过错,侵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果遵循上面的原则,受害人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

  “这种案件必须要适用‘无过错原则’,而不是选择适用的关系。一审法院表面上似乎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但是又根据‘过错责任’让侵害者来承担责任,例如在判决瑞金市供电公司承担责任时,认定‘瑞金市供电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赔偿应承担民事责任’。”李伟民说道。

  同时,李伟民认为,“二审法院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案件作出了认定。例如二审法院认定,‘瑞金市供电局架空的事发电力线路在刘某建房之前投入使用,其安全设置符合相关标准,且设置了警示牌,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标准的‘过错责任’的表述”。

  李伟民解释道,瑞金市供电公司作为发生事故的高压线路的管理维护人,在该案中,就算是尽到管理义务也是不能免责的。另外一点,在该案中,二审法院认定“房屋主人刘某等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进而承担该事件的主要责任”,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看,刘某不是电力设施产权人、高压线路的管理维护人,因而不是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最多是“第三人”的身份,判决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是不妥的。

  “通过此案我们也可以看出该类型案件在具体实践中的复杂性,值得理论界、实务界予以高度的关注,以推动这方面立法的进程。”李伟民说。

  采访的最后,钟冬娣告诉记者,为了治病,家里的积蓄分文不剩,还负债累累,现在已经是无处可借钱。“我没有别的出路,我只能寄希望于法律,希望法律能给我带来真正的公道……”话未说完,钟冬娣再次哽咽。

  这起一波三折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最终结果将如何,是否真如钟冬娣所说没有一个人为她负责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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