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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拒载拒醉汉孤身儿童违法

(2009-11-09 15:49:29)
标签:

醉酒者

儿童

出租车拒载

合同自由原则

乘客

出租车司机

杂谈

分类: 学术前沿

                                 出租车无权拒载特殊群体

    本月9日重庆商报消息报道,市运管局制订的出租车驾驶员培训教材对外公布,指出出租汽车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驾驶员拒绝载客,不属“拒载”:乘客酒后失去自制能力;精神病患者及传染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儿童;乘客深夜租车去偏僻角落,且拒绝验明身份或拒绝到安全检查站登记的;乘客在禁行路段招手“打的”;乘客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乘客要求不使用计价器,而与驾驶员协商车价。
    其实这在国内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早在2006年6月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和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郑州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规定,为了安全,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重症病人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禁止乘车以及出租车不能“招收停”。《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醉酒者乘车须有人监护。初看上述的规定,“很超前、很合理”,但是我作为一个法律人,认为上述的有关规定,已经违反国家法律,事实上剥夺了部分人和出租车公司缔约有效运输合同的权利,是很荒唐的,如果出租车司机遵照该“教材”行事,将构成违法,必要时将承当法律责任。如果从我国《立法法》、《宪法》层面来讲,个别地方政府的“立法”行为涉嫌违宪,那些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应该被清理,更不用说具有法律效力了。
    大家都知道,乘客乘坐出租车,和出租车公司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人们认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普通公众认为在乘客与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中,两者法律地位平等,乘客乘车付钱,司机和出租车公司载客收钱,乘客与司机及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依照自愿、合同自由原则,乘客当然地拥有选择出租车乘坐的权利。那么,出租车司机是否也拥有选择同意乘客乘坐的权利呢?事实并非如此,为了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法上的自愿、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现代合同法为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者,限制垄断,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一些社会主体规定了强制缔约义务。所谓强制缔约义务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某种特别的当事人所承担的在通常情况下必须与他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这种当事人对于他方通常合理的订约请求不得拒绝。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当事人一般都是社会公用事业部门,例如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电信部门等。
    现实生活中,出租车拒载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有人认为整治该种现象无法可依,本人不这样认为,只是大部分人还不知道法律对出租车行业赋予了特殊的义务,普通公众还没有真正了解强制缔约的具体意义。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乘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由于法定义务不得违反,违反义务要负法律责任。因此,强制订约义务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负有这种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要求时不得违反,违反时要负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强制订约义务的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不得拒绝乘客提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要求来看,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是,主体合法、意思表达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那么说醉酒者是适格的主体,况且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醉酒者属于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民事权利,并能承当民事义务,精神病人也是同样,必要时也具有完全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都具有缔结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再一点,无人带领的儿童,也是合法的缔结运输合同的主体,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自己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出行选乘出租车完全属于他们这些主体可以决定的事项,就如小河上街购买了价格比较高的冰淇淋一样,你能说买卖行为无效吗?还有具有传染病的主体只能说尽量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机会,但是不能完全予以限制,因为有些病人,必须承坐出租车才能及时获得救治。至于乘坐出租车进行乘客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根本不需要予以规定,因为每个公民具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义务,这是应尽的法定义务。
    另外一点从社会道德层面来,辅助弱者,帮助别人是社会美德,上述所列具的人群刚好是最需要社会帮助的人群,醉酒者或者患病者,孤独无助的儿童在最需要社会伸出援助之手之时,却被出租车拒载,有些部门为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出发而制定不符合道德观念和法律的规定,只能遭到大家的强烈反对。大家试想,醉酒者不许上公交车,出租车也拒载,那醉汉只能躺在大街上,或东倒西歪地走在马路上,这样不是更危险?难道让这些人惨死在马路上?重症病人如果一时叫不到“120”车,出租车也拒载的话,对于争分夺秒需要抢救的病人而言,难道让他们等死吗?儿童单独乘车很可能是走丢或迷路的,拒载他们不是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吗?使他们更不能顺利回家吗?对他们来说,最安全、最可靠、最便捷的交通工具就是出租车,如果拒载,就是置他们于更加危难的境地。如果一个出租车司机因为高兴畅饮喝醉,那么让他体会一下,躺在大街上无人问津感觉,他的感想又如何?
    另外一点,制定那样的制度没有可操作性,醉酒是个很复杂的生理过程,连交警都要带上专业的仪器才能检测出来,出租车司机就是长上火眼金睛,也会造成误判,传染病者不会在脸上写上传染病的字样,出租车司机难道是神仙?怎能去正确识别?有些人你无法从身高等体貌特征来判断是否是儿童,出租车司机怎么来断定一个人是儿童呢?
    在通常情况下,出租车对于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不能拒绝。这就是合同法所说的强制缔约义务。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遇到负有这种义务的主体违背义务时,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这些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我们同时有权以出租车及司机违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出租车管理部门更应该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改变不合法不规范的行为,而不应该站在该行业的角度制定一些不合法、不合理、伤害大众感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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