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可笑的立法活动真雷人(二)
在我们公众的眼里,“立法活动”是非常神圣的,就好比是神或者上帝的旨意,每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台时,我们公众都是处于欢呼的状态,翘首以待。但是,当个别机关或团体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或者为了迎合某些群体或机关的需要,把“立法活动”作为“形象工程”,考核政绩的需要时,“立法活动”随之演变成闹剧,所谓的“专家们”,也成了主要的角色,受邀坐在办公室,住在宾馆里,不顾民意、不作调查研究、不顾法理制定出一些让人笑之的“法律”。我会关注各种有意思的立法活动,并做成系列,跟大家一起分享。大家一起笑之,并开口骂之,要求改之。
痴心妄想型:前段时间,8月20日下午,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将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更不得对其进行打骂、体罚和虐待,迫使辍学务工、经商或者外出乞讨、强迫订婚、换亲或者早婚。我对该立法行为是支持的,我认为对早恋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是监护权的内容,该立法活动具有合理性。(请参阅我的博文“立法限制早恋”是被误读”)但是近期湖北省发生的立法活动,我就不支持了。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10月1日将正式施行。有家长质疑其中不需家长查看孩子日记、短信等条款不符合国情。在国外生活多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教育专家陶宏开认为,“有关隐私权的一些保护,有点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我非常赞同陶教授的观点。
我个人认为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需要父母等成人监护,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无权决定的事项,监护人查看手机及短信是行使监护权的必要内容,按正常情况,不尊重未成年人的“同意”,私自查看其信件、日记、手机短信和聊天记录等行为,是有不妥当之处,但是不至于违法,不至于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规制该种行为,我个人认为就是经过未成年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还是个问题。我认为该种行为最多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是监护人教育方法的问题,教育水准的问题,还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再一点,请问,就是监护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怎样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该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只是立法者的痴心妄想,他们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疏忽了中国文化环境和配套法律制度的差异。
限制权利型: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指导意见,我有幸受邀请参与该活动,其实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但是影响力巨大。当时我发现,在《指导意见》中,很多条款限制律师或者当事人权利,我立刻提出了修改意见。例如,《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代理人经过主审法官的同意,才能修改庭审笔录。”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及律师的权利,当事人及律师有权修改庭审笔录,这是法定的权利,根本无需同意。这种情形在其他很多的地方立法活动中都有体现,本来上位法没有“附加条件”,到了下位法却多了很多的“附加条件”,多了一些“婆婆”,其实是限制了参与方的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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