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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违法免罚是一种违宪行为

(2009-08-14 17:08:01)
标签:

大学生创业

免罚

违宪

文化

分类: 以案说法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成都市新都区在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时施行行政告诫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将免于经济处罚。新都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种鼓励和保护措施,并非放任不管。”(据8月9日《成都商报》)

 

对此,我的看法是:

 

一、大学生创业违法免罚违反了宪法的基本规定。

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平等是指我国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平等权,要求政府不但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时候,应该无歧视、无差别,而且在要求公民承担义务的时候,也应该平等对待。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所有的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谁也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大学生创业违法可以不受处罚,严重地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规定。

 

二、“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

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从法理上说,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适用。我国《刑法》、《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司法》都详细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具体情形,但情节轻微的,可能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然而,新都区工商局却出台措施规定,大学生创业即使违法,也免于处罚。新都区的文件严重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是对国家法律法规打了折扣,新都区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对“违法免责”作出规定。

 

三、违宪审查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应当逐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因此,行政相对人可以以下位法违法上位法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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