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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才需要“开胸验肺”?

(2009-08-01 19:33:22)
标签:

开胸验肺

人性化制度

杂谈

分类: 以案说法

究竟谁才需要“开胸验肺”?

 

前言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在某企业工作3年多后,被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多家医院的诊断结果却并不能作为职业病的认定依据,因为按照有关规定,职业病的鉴定应当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并且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由于企业不给张海超提供相关资料,因此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拒绝为其鉴定。后经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后,张海超终于取得了正式鉴定的机会。但没料到在正式鉴定的时候,职防所却出具了“肺结核”的诊断。而其实之前,张海超曾经带着胸片找职防所的工作人员看过,当时那里的人员也认为是尘肺。无奈之下,为弄清自己的病情,张海超决定开胸验肺。

 

反思

是什么逼迫一个正当壮年的年轻人做出开胸验肺的悲怆之举?张海超事件有理由引发我们的反思——究竟谁才真正地需要“开胸验肺”?

一、《职业病防治法》存在的问题

1.自证其罪

自证其罪的规定不合情理。《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但是,让一个企业出于责任,自己提供材料证明自己有责任,这样的规定根本不合理。企业不是圣人,怎么可能自证其罪?

另外,职业病防治法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有三个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行为模式,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但是却没有规定法律后果,也即没有规定如果企业不这样做,那么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这样的规定变相的保护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2.指定垄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法律规定职业病的鉴定需要到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法律的这种规定,不但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还给权力的滥用制造了机会。在本事件中,诊断是尘肺还是肺结核,对一个省级的职业病防治所应该不是件难事儿。可是面对北医三院等多家大医院的尘肺诊断证明,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怎么就能这么坚持“真理”,执拗地认为是肺结核呢?更蹊跷的是在正式鉴定之前,该所人员已经承认是尘肺。所以鉴定的背后如果没有故事,恐怕大多数人都难以认同。但是对于这样的诊断证明,我们却只能束手就擒,因为这个机构是垄断的,是法律规定职业病的鉴定必须到专门的职业病防治所。但问题是,省级以上的医院难道做不了职业病的认定么?职业病防治所的人都是什么样的背景,难道比北医三院这样的三甲医院的医生都要专业?还需要花着纳税人的钱专门在各地设立这样的垄断机构?因此,建议法律规定职业病的鉴定主体为省级以上的三甲医院。

二、制度问题

在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通过常规渠道和方式诉诸相关部门,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但是在出现了极端行为之后,舆论的关注才引起高层的重视,最终事件得以圆满解决。张海超在开胸验肺之前,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是尘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奔波于郑州、北京的各大医院做检查,虽然这些结果都证明他得的是职业病——尘肺,但是郑州方面就是坚决不认可。开胸验肺之后,事件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郑州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张海超事件处理小组,连卫生部也派出专家督导组赶到河南,督导组专家还专程去到张海超家中看望会诊。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冷热两重天,我认为是因为中国的某些制度不合理。中国的官员为什么这么漠视民生、民权?官员本来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目前的制度体系下,政府官员的权力不是普通百姓赋予的,当然更不是普通百姓能够撤销的,自上而下的权利赋予体系,决定了政府的官员选择“唯上是从”,因此他们更关心的是怎么做出点漂亮的GDP数据,怎么打点好上面有决定权的领导,普通百姓的生与死跟他们能有什么关系?所以,今天的张海超虽然因为其置死地而后生的行为,使得“开胸验肺事件”得到了解决,但是如果不改革中国的权利制度,还会有更多的“张海超”出现,只是他们可能不会跃然于我们的视野中,便会默默地消逝在这个尘世间。

结语

张海超以如此极端的方式与命运抗争,与其说是个人的无奈,不如说是法制的悲哀。但倘若开胸验肺能够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法治轨道,那也是中国职业病防治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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