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安装验收规范(二)

标签:
钢结构安全鉴定钢结构验收钢结构检测鉴定 |
分类: 房屋检测 |
钢结构安装验收规范(二)
六、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
1.1、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3、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4、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并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或方案。
1.5、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1.6、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屋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
1.7、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
1.8、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2
Ⅰ
2.1、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2.2、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2.2
项目 |
允许偏差 |
|
支承面 |
标高 |
±3.0 |
水平度 |
l/1000 |
|
地脚螺栓 |
螺栓中 |
5.0 |
预留孔中心偏移 |
10.0 |
2.3、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2.3
项目 |
允许偏差 |
顶面标高 |
0.0 |
水平度 |
l/1000 |
位置 |
20.0 |
2.4、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表2.4
项目 |
允许偏差 |
底面标高 |
0.0 |
杯口深度H |
±5.0 |
杯口垂直度 |
H/lOO,且不 |
位置 |
10.0 |
Ⅱ
2.5、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表2.5
项目 |
允许偏差 |
螺栓(锚栓) |
+30.0 |
螺纹长度 |
+30.0 |
3、安装与校正
Ⅰ
3.1、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3.2、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3.3、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表3.3
项目 |
允许偏差 |
图 |
|
跨中的垂直度 |
h/250,且不应大于15.0 |
|
|
侧向弯曲矢高f |
l≤30m |
l/1000,且不应大于10.0 |
|
30m≤60m |
l/1000,且不应大于30.0 |
||
l>60m |
l/1000,且不应大于50.0 |
3.4、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项目 |
允许偏差 |
图 |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
|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
|
Ⅱ
3.5、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3.6、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3.7、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1的规定。
3.8、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3.9、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3.10、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
3.11、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表3.11
项目 |
允许偏差 |
无垫板间隙 |
+3.0 |
有垫板间隙 |
+3.0 |
3.12、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七、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
1.1、本章适用于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3、柱、梁、支撑等构件的长度尺寸应包括焊接收缩余量等变形值。
1.4、安装柱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
1.5、结构的楼层标高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1.6、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7、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应遵照本规范第10.1.4、10.1.5、10.1.6、10.1.7、10.1.8条的规定。
2、基础和支承面
Ⅰ主控项目
2.1、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锚栓)的规格和位置、地脚螺栓(锚栓)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表2.1
项目 |
容许偏差 |
图例 |
建筑物定位轴线 |
L/20000,且不应大于3.0 |
|
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 |
1.0 |
|
基础上柱底标高 |
±2.0 |
|
地角螺栓(锚栓)位移 |
2.0 |
|
2.2、多层建筑以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或以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应符合本规范表l0.2.2的规定。
2.3、多层建筑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3的规定。
2.4
Ⅱ
2.5、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5的规定。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钢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全国服务热线):1352198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