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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房屋应该进行安全鉴定?

(2016-05-19 17:42:09)
标签:

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质量鉴定

房屋鉴定

房屋安全性检测

分类: 房屋检测
       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机构损坏的(因灾害、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既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6、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前,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下列施工周边的房屋进行鉴定: 
      1、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2、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3、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4、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同时,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房屋安全鉴定全国服务热线:1887248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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