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将不动产网签至关联公司名下
(2025-11-30 20: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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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逃避执行拒不执行判决罪四川洪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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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符合前款规定的案外人起诉请求抵押权人按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不得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案外人依本条第一款交付的价款替代被执行人清偿相应债务。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第十四条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三)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备案≠登记。备案只是购房合同的备案,而登记才是实现房屋产权转移的关键环节。若购房者仅完成备案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在法律上仍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
“网签”指的是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签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签约,签订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过程如同在网签信息系统中进行“占位”操作,且每份网签合同都会生成唯一的合同编号,可以有效防范“一房多卖”情况的发生。
备案:政府监管,保障安全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完成网签后30日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交易主体资格、房屋交易条件、合同信息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合同信息记录于主管部门信息数据库中,完成合同备案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房屋物权的取得需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只有经过合法的不动产登记程序,购房者才能真正获得房屋物权。
法释〔202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1第一量刑幅度
6.1.1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9)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0)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11)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判决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12)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13)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4)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6.1.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每增加一种第6.1.1条规定的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增加三到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2第二量刑幅度
6.2.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因拒不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6.2.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第6.2.1条一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增加三个月到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妨害司法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妨害司法受过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煽动群众阻碍执行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构成犯罪,致使债权人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6)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4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或者免除处罚;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参照履行执行义务的比例减少基准刑或者免除处罚。
6.5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一万元。单位犯本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二十万元。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6.6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综合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执行情况、社会影响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1)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仍拒不执行,或者未赔偿因拒不执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但达成新的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担保,取得申请人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
(2)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的;
(3)采用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或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的;
(5)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多人轻微伤的;
(6)曾因妨害司法受过刑事处罚的;
(7)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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