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虐待动物立法,真的“不必要”吗?
(2021-03-12 21:15:59)
近日,《新京报》“热点”板块发布一篇署名评论文章,《禁止虐待动物立法,是时候了吗》, 作者是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文章通篇空洞,除了主观性论断,缺乏实践调研,更谈不上有什么理据,让人惊讶怎么会出自法学者之手笔。有人发现了当中有些字句似乎是从有关部门对立法建议的答复当中引用的。无论如何,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动物保护现状的个人,
笔者认识到这种论调,无论对公众认识,还是对立法者的决策, 都会起极为负面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 这种言论为拖延立法而牵强找借口,
换言之就是放纵虐待动物行为,为此, 我希望能借助手中的笔,以微弱的力量发出质疑的声音!
首先来看看,他所谓的“现行法律对于动物保护不能说是空白“,是以那几个捉襟见肘的例子,来说明现行的法律诸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养犬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可以用于处罚虐待动物行为。
被他选到的两个案例,一是2002年的刘某在北京动物园火碱硫酸泼黑熊,后被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提起公诉。第二个是2020年上海警方受理处罚的”石膏狗“案件。
可能实在找不出更多例证,他的第三个例子,还把山西太原虐猫者被解除劳务关系,被网友道德”处罚“也搬上来做为论证立法没有空白。
如果没有空白,对动物的伤害行为为什么要用毁坏财产、破坏社会治安的法律?为什么要靠备受争议(诸如送寿衣、送花圈)的“道德意义的处罚”?
相反,多如牛毛的虐待动物案件犹如汪洋大海,却没有几个用得上这些法律。就拿网络虐杀视频来说吧,它已形成了规模的血色产业,
在网络上伤害数以千万的未成年人,未能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来查处,却连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也没纳入,三位成年人曾经在报告会上诉说他们受到心灵施暴的伤害,媒体广泛报道,人大代表历年提议,至今依然无法可依,
请问这是不是立法空白?是不是立法漏洞?
再看,其提出虐待动物入罪在操作上的困难,这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对于是否有必要立法,更多只是意识上和态度上的问题,这些解决了,谈论技术层面的问题才有意义,否则是本末倒置。
再次,其称"动物保护涉及行业发展、民俗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我国市场经济、社会制度、人文环境与其他国家不同......"
动物保护事关人文道德,是普世价值,与民族和种族、宗教并不冲突。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尊重生命的文化根基,无论从市场经济、从社会制度、人文环境与其他国家多么不同,对尊重自然、善待动物的观念都是相通的。
当前因为疫情的发生,让我国对待动物的方式受到全球瞩目,
我们更加应该要让世界知道,我们国家有多好的传统文化,有多好的现代生态文明观念和行为。假如我们还以这些不同为理由,让人们相信我们中国人就是要默认虐待动物,才能发展经济,才能尊重民俗等等,这怎么说的过去?
最后,虐待动物”尚属极少数现象,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正如上面所述,虐待动物案例多如牛毛,《中国青年报》文章曾经有篇文章引用数据可见一斑:“被采访者当中,将近60%的民众曾经亲眼目睹虐待动物或本身就曾经有过相似的施虐行为。”即使,尚属极少数,也不成为“不必要”立法的理由。很简单,杀人强奸者或者也不至于大部分人,
但这并不说明可以不需要杀人强奸犯罪的法律。
也有人说,现在反虐待动物立法迟迟不通过,这是因为法学界大部分持有这种观点,认为立法不必要或者不重要。我想,这其实也就是整体意识上不去。因为法学界,还是别的领域,
目前由于学者本身小时并没接受过生命教育,或者是说受到过不正确的教育。成年人思想固化了,就很难改变。而这正是迫切需要立法,才能将动物保护在全民当中开展普遍的教育,才能迈开改变的二万五千里长征。
早在2002年的硫酸泼黑熊事件发生之前,已经有学者发出了动物保护的呼声,至今几十年了,陆续也有人大代表和有识之士不断奔走呼号,
但没遇到都是这类冷漠的拒绝和反对。这二十年来,立法方面毫无作为,
这几个字“不必要”,对于说话者,可谓轻如毫毛,正如他们看待动物的生命,然而,
就因为这三个字,对于多少亿万受虐待动物,那三个字恍如来自地狱的声音,是让它们无法呼吸的伤痛。
对于饱受虐待动物的心灵施暴的人们,这是要压垮他们精神健康的沉重打击。
谨此抛砖引玉,我希望更多的学者、专家关注动物保护话题,一起写文章来讨论,摆事实,讲道理,究竟反虐待动物立法,是真的“不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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