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诊所在国内上市的问题

关于医疗机构、诊所在国内上市的问题
一、关于医疗机构、诊所在国内上市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内A股上市医疗机构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截止目前已经在国内A股上市的医疗诊所有两家,具体情况如下:
1.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763
上市时间: 1996-10-30
主业:口腔医院、诊所
上市方式:借壳
2.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0015
上市时间:2009-10-30
主业:眼科医院、诊所
(二)民营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法律分析
2000
2000
2001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1.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1)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2)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综上:
(1)国家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
目前民营资本投资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国家所鼓励,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
(2)国家对连锁经营方式持肯定和鼓励政策,民营资本通过在各地投资设立诊所等医院向患者提供专科医疗服务,并形成连锁经营的业务模式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
(3)作为民营资本,投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存在政策障碍。
(三)关于外商独资(或合资)设立医疗机构的法律分析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之(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正式取消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限制,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列入允许类投资领域。
综上,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不存在法律上和的政策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