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开枪与真敢开枪
(2010-01-16 13: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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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察开枪法律时评杂谈 |
分类: 小随想 |
敢于开枪与真敢开枪
曾看到过一些新闻,一直为警察的执法境遇感到悲哀,公安干警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急先锋,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保护者,国家为其配备了包括枪支在内的各种杀伤性、非杀伤性武器,也严格规定了其使用范围和程序,但一段时间,连配枪的警察,也感到在枪支使用上存有疑惑,遇有一些紧急状况,总感到手中的枪支烫手,开又有顾虑,不开也有想法,有时不但保护不了人民,连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得不到应有保证。
最小限度的使用武器,是对警察的原始要求,但对于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警察应该敢于动枪,因为警察不是超人,没有金刚不坏之身,且《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赋予了警察依法动用武器的权力。但现实情况却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在对事件的把握上、性质的研判上、紧急程度上存有差异,导致开枪后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不小心就会影响到警察个人的前途和利益,因而导致在对一些严重犯罪事件处理上,制止时不很有力,更谈不上有效震慑犯罪。因而,一些地方领导急得直喊警察要敢于开枪。
但从报道来看,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一民警处警中使用枪支致两村民死亡事件,警察不只是敢于开枪,而且是真敢开枪,其情境大大超出了合理使用武器的范围。警察处警,应该是针对什么样的情况携带什么样的武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发生枪击事件,起因不过是村民因口角发生打架,都是在劝阻和调解的范围,算不上严重的暴力犯罪甚至犯罪,警察处警用不着带杀伤性武器,更不用说使用杀伤性武器。警察的处警应该是化解事件,把损伤降到最低,而坡贡派出所警察的做法,却是扩大了事件,提升了损害,把普通的治安案件演化成了血腥的杀戮,顷刻之间,夺取了两条人命。
既便真如当地通报的那样,村民有抢夺警察佩枪的行为(虽与目击者的说法相悖),事态无法控制,也应有限使用,可以击打不要害的部位,用不着枪枪要命。人命是一次性用品,用完不会再生,法律没有给任何人这种特权,就是罪大恶极的人,也应经过法院的审判,不能随便被任何人所剥夺。
从不敢开枪到敢于开枪,不但需要法律给予保障,也需要广大干警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事,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而真敢开枪,是执法的一种倒退,是强权思想在作怪,是对人民生命的极大不负责,是对社会和谐的极大破坏。
法律讲究罪罚相当,罪由法定。警察手中的枪,是人民给的,法律赋予了你权力,但法律也做了严格的限制,枪不是随便能开的,枪由法律开,法律会给予保护,但由你自己随心开,你就得承担一切后果,不论你如何狡辩!